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孝道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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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现在和未来横亘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卡夫丁大峡谷”。我国的老龄化呈现势头猛、规模大、程度高、发展不均衡和“未富先老”的先天不足等劣势。在传统孝道的自然逻辑和现代工业化逻辑共时性冲突背景下,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在推动中国社会转型的同时,也让长期崇尚“宗法”与“孝道”的国人陷入一种“囚徒困境”。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创新发展“养儿防老”或“家庭养老”等传统孝道文化理念,必须理性看待传统孝道理念的范式规约、合理对待现有法律制度的缺位,要建设包括老年人群体照护制度在内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秉承社会公平的福利价值目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孝道文化;社会变迁;养老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03-06
  2013年7月1日,备受争议的包含“常回家看看”等“软约束”条款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实施,有地方法院①根据该法做出了包括“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等带有明显道德性和伦理性内容的判决条款。然而,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等这些原本属自然伦理的道德行为在法律的干预和强制下能否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呢?面对“银色浪潮”的汹涌来袭,亟须社会各界对法治化语境下如何平衡协调孝道传承问题予以审慎和理性对待。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所谓人口老龄化,是以老年人群体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百分比作为划分标准而进行的定性或定量研究。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一般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以上,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按照此标准,我国在1999—2000年间就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如果说20世纪是人口暴涨的时期,那么21世纪则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指出,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人,2020年将达到2.43亿人,2025年将突破3亿人。届时,我国不仅是一个老龄化社会,而且是一个高龄化社会,这必将对我国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制度、经济结构及增长、国民收入分配、劳动生产率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2.老龄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面对无法逃避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社会需要用新思维和新创造来正确对待。老龄化不是孤立的存在,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必将带来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的变动,从而直接对生产消费品的产业结构产生影响,它是与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相互作用的。老年人曾经作为社会变迁和发展的历史主体发挥过积极作用,也是老龄化时代到来的直接动因,但由于老年人群体拥有优越于青年群体的固态智力②,所以理应成为这种时代变化的受益者。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老龄化呈现势头猛、规模大、程度高、发展不均衡和“未富先老”的先天不足等劣势,面对人口红利消失、老龄化公共政策体系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滞后、城乡二元化结构背景下农村老龄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群体人口不断增长带来的社会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等现实问题,人口老龄化不仅对我国的人口养老能力、社会资源支撑能力、社会保障体系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形成严峻挑战,而且也大大侵袭着以孝道文化为基本理念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的传统文化土壤。
  联合国《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指出,尊敬和照顾年长者是全世界任何地方人类文化中不变的价值因素之一,它反映了自我求存动力同社会求存动力之间的一种基本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决定了人种的生存和进步。因此,妥善对待老年人群体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是群体反哺的必然逻辑,只有从人口、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立体考察和实质应对日益突出的高龄群体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才能有信心迎接未来的挑战,实现联合国《世界人口老龄化(2009)》报告所提出的确保世界各地的人们在日益老去的时候有安全和尊严相伴,并且在参与社会生活时还拥有作为公民的全部权利的目标。“生存还是毁灭”的“哈姆雷特式悲剧”让我们有必要认真对待传统孝道制度的现代法治语境构建。每一个人都是社会有机组成的重要部分,只有理性适应这种动态的社会发展范式,将老龄化问题融入社会常态发展轨道上,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良性互动的共存发展局面,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合理转化为社会新的发展机遇,才能真正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和谐社会。
  二、社会变迁与孝道文化传承的失范
  社会变迁对生态环境、个人人格、社会发展模式、社会价值重构和制度建构等都会带来巨大影响。现代有关社会变迁的理论主要有现代化理论、发展理论和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理论。③可以说,20世纪以来的社会变迁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性质上区分开来,而随着这种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变迁,必然使社会群体在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占有方面产生明显的“结构紧张”④,在包括个人主体地位评估、社会归属感认知和社会角色扮演等方面出现伦理或道德的失范可能。当前,中国的孝道文化在面临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这一重要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不仅受到功利主义的价值冲击,而且因为工业文明所内含的社会分工使得人们以传统家庭、家族为中心的人际依赖性交往转变为现代以个人发展为中心的人际相对独立性的交往,家庭本位让位于个人本位,传统家庭功能被大大弱化,让包括孝道伦理等的传统代际文化传承在空间上陷入了无法延续的困境。这种时代转型变迁对传统中国文化的冲击必然造成各学科的研究范式危机。
  1.社会变迁导致孝道文化土壤日渐贫瘠
  第一,社会变迁对家庭和亲属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济的特征是“靠天吃饭”、“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自给自足状态是那时候的典型生活方式写照,孝道理念所倡导的“积谷防饥、养儿防老”是代际循环的主要衔接信条。然而,工业革命的出现将人类世界彻底改变,以机器社会化大生产为典型特征的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将传统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生产生活方式冲击地支离破碎,人的社会解放被引导为人类在一个物化世界中通过物、私有财产这个中介而获得的解放。⑤伴随该种经济发展与进化逻辑,工业化时代带来的另一个巨大的社会结构特征是“社会分工”。同时,这种社会分工也经由传统的机械团结走向了有机团结⑥,加之迅速增长的人口破坏了原有的“人口—土地平衡”,这种以市场经济为主要调控方式的社会机制导致了包括以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传统村落和社会共同体方面带来的冲击就是传统的以家庭、院落和宗族为纽带的社会结构逐渐崩溃,而新的社会共同体尚未形成,老龄化的席卷与“四二一”家庭模式的现实,导致“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成为农村、城镇甚至城市中难以接受却无法否认的社会存在,让以封闭性区域和民间法约束为传统要件的孝道文化土壤渐显贫瘠,这种青壮群体缺位、老幼尴尬共生的孝道传承断层现实让自古以来的家庭养老机制功能渐显孱弱甚至失效,并极大地挑战着崇尚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国人道德心理底线。   第二,社会转型和现代化的变迁导致人格变迁⑦。美国学者英克尔斯指出:“根据我的经验……我们在人们身上发现的东西,基本上反映了他们所在社会制度的性质……事实上,大多数研究个人变迁的人认为,个人变迁更多是由制度的现代性所引起的。”⑧现代工商业社会有其独特的经济形态与社会结构,长久生活其中的人深受这种时代环境的影响,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价值观念、思想形态及行为模式,这些人格特征被他视为对现代化的反应。杨国枢在《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本土化研究的调查研究》一书中提出,个人传统性有五个因素:遵从权威、孝亲敬祖、安分守成、宿命自保和男性优势。而个人现代性也是五个因素:平权开放、独立自顾、积极进取、尊重情感和男女平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孝道理念所极力推崇和维护的五大因素受到了现代制度文明所倡导的新五大要素的挑战。可以说,集体无意识的民族文化是国人道德基因的形成本源,但在近现代西方思潮大力冲击传统文化的背景下,传统文化对工业化文明时代的影响渐趋式微,导致现代国人普遍带有传统性和现代性并存的特质,这既符合社会转型的特征,也与现代化社会的改革相一致。
  2.现代社会老年人群体需求与权利保障制度现状
  第一,老年人群体的权利诉求。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各方面的特别关爱和帮助。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需求理论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知,人的需要不仅分为高级需要和低级需要,而且是分层次的。我国在总结摸索老年人各种需要的基础上,概括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这“六有”⑨需要。具体来说,曾经经历青壮中年的老人在步入老年时代时,其身心状态、承受能力、适应能力和抵御能力等都必然同步减弱,如果要保证老年人群体的生活幸福指数就必然需要以反哺或倾向性保障的理念予以特别对待。然而,人的需要不仅是物质的,而且还包括精神的,它既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又与个人自身条件具有密切关系。相比较国外老年人的3M需求,即物质需求(Money)、医疗需求(Medicare)和精神需求(Mental),我国老年人需求主要包括了经济保障需求、健康和日常照料需求、自由生活和发展需求、社会交往和亲情关怀、自我实现价值需求甚至养老模式方面的需求。
  第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实施的现状。一是家庭保障模式渐趋式微,多元养老保障模式并存。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中国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案,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直接冲击,各种老年人照护机构所构成的老年人照护体系随着时代变革开始形成,从目前国内现状看,主要有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和托老所等主要形式。概括来说,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是目前我国较有代表性的三大主流养老模式。除此之外,还有互助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护理学院经营养老和旅游养老等多元养老模式并存的复合养老模式。多元化养老模式的相继产生和发展虽迎合了部分老年人养老的多元需求,但由于大部分老年人更希望获得包括经济保障和精神慰藉等一般或基础性的养老需求满足,这也导致了目前多元养老模式存在的悖论——与三大主流养老模式所带来的明显福利主义色彩不同,多元养老模式更多是在深挖老年人群体市场,以老龄产业为导向建立起来的。从目前我国老年人财产占有、收入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看,多元养老模式对我国整体养老问题的解决较难产生实质性影响。“农村家庭代际支持仍是以老年人的需求为中心,‘养儿防老’的儒家孝文化在中国农村仍盛行。”⑩由于我国民众的个人资金承受能力有限,大多数的老年人养老问题还是以居家养老,即由自己的子女甚或亲属养老为主要模式。从制度层面讲,我国社会整体保障制度的实际落实和具体完善仍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现有养老保障制度呈弱散状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大方面。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组成,从我国当下社会养老保障的现状看,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养老保障体制尚不成熟,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无”和“五保”供养补给制度等组成,快速的老龄化现实导致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薄弱且分散。具体来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甚至“亚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地区间、行业间不均衡发展等现实,导致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和规范。从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看,我国目前纳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比例低于国际最低标准,且呈现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收支严重不平衡和养老保险转轨成本高等特点。同时,现有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医疗保障制度问题多多,存在社会补贴和救助制度权威性不够以及社会化养老机构不够规范等问题。我国现有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是以政府、社会和个人三维一体共同构建的一道社会秩序安全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权益的关注和照护,为积极维护老年人权益,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以养老权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条款均非专门针对养老目标实现而规定的,对有关如何养老这一系统性工程大多停留在实有权利的理论层面,可操作性不强,对老年人经济收入、居住方式、人际交往、医疗健康、社会参与和生活满意度等方面细节调整和规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更是鲜见,与西方成熟国家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如英国的3U模式(Universality、Unity、Uniform)相比,我国现有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仅分散而且效力层级不高。
  三、现代法治语境下孝道制度体系的建构
  毋庸置疑,无论社会如何改革和变迁,包括人的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是人力所难以抵抗或改变的,那么,面对不可能逃避和忽视的老龄化时代迅速到来这一全新的严峻课题,如何建立或设计一套现代制度体系,既可以较好替代传统社会孝道伦理互助机制,也符合现代文明价值理念要求,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创新性意识和创新性思维。
  1.孝道制度法治化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归宿   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整方式,市场经济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产生的,是以资本主义制度改革所创立的民主制度、权利本位和契约自由等重要的法权关系为前提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法治,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迫使人类群体的区别分类,以此满足市场经济的不同需求,这种越来越高的规范性社会控制要求社会调整手段的法治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在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时代背景下,西方文化和价值观传入中国,经济成为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这一切将中国传统宗法组织和儒家伦理冲垮,旧有的乡村构造也不断遭到破坏。而当血缘关系分解并且让位于氏族共同体、邻居团体和政治团体的结合体时,便产生了这一问题:政治团体的法律程序将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同一血缘团体或同一共同体的成员之中。随着社会的文明化程度加强,以血缘关系为表征的社会调整模式逐渐走向衰亡,代之以从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中发展而来的法治型调整模式。虽然对传统孝道存有争议,但沉淀至今的却是其永不磨灭的具有人性普适性的人际互助本能品德。如何建立一个不分年龄和性别并使老年人能充分、不受歧视而平等参与的现代法治社会,对于增进老年人群体的生存尊严至关重要。基于此,政府需要进一步推进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体系建设,明确以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等主体的老年人养老责任体系,满足老年人急迫的现实养老需求,实现《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提出的“照顾”、“尊严”和“参与”等目标。要在政府主导下,以立法的形式,整合社会各类服务资源,确保服务提供的效率与效益,以实现生态文明社会共存共生的良性发展。
  2.构建现代法治语境下的老年人养老保障多元制度体系
  在当代中国,如何协调好传统与现代制度价值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转型时期社会老龄化这一新的时代挑战,不仅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成熟经验,更应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包括二元社会结构等制度现状和传统文化的本土实际,科学、合理地设计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多元制度体系。
  第一,孝道制度法治化理念的多元化逻辑必要。“老年人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保障系统,具有多层次性质的范畴较多,且诸层次之间还有伦理选择的问题。”相比较西方较为发达的工业文明,我国进入工业化文明的时间略晚,尚存在传统与现代历时性和共同性并存的问题。传统孝道制度的柔性传承和现代法治的刚性调整表面似有悖论冲突,也对如何构建平缓对接传统孝道理念的现代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实力现实,并结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制度看,当前我们宜以“经济—政治”为分析框架,以安东尼·吉登斯所提出的“第三条道路”为基本指导理念,采取“‘补缺型社会福利’为主、‘制度型社会福利’为辅”,多种福利制度为补充的原则进行积极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政府、社会和个人责任分担方面,应以特别补贴为例外,以家庭和市场为基本保障原则,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基本准则,贯彻“家庭养老为核心,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保障理念,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辅助的综合型养老模式。只有在个体无法满足其生存、照护和交往等基本需求时,国家才作为三维体系重要组成之一的部分扮演应有的角色。当然,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福利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内容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如果将来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到一定程度后,就应积极转换这一理念,从“补缺型社会福利”为主的理念转为“制度型福利”为主的理念,实现自助、互助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和政策,建立一套不断增加老龄人甚至全社会整体福利的全民福利制度体系。
  第二,将孝道从家庭伦理提升为社会伦理,为孝道制度法治化提供可能。孝是超阶级或跨越时代的,孝道文化不仅在塑造国民性格和民族心理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在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和国民道德素养的形成等方面均发挥了正能量传递的功能。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领域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阶段,理性认知中华民族传统孝道文化的价值,批判性地汲取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建立的内容,创新传统孝道在现代伦理道德体系构建中的契合理念,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从政府的角度讲,一方面,应积极构建孝文化宣传和建设工程。要以家庭和社区为主阵地,以传统纸媒和现代网媒为中介,加强大型道德建设活动(如中宣办和中央文明办举办的包括宣扬“孝道文化”在内的“中国梦·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自上而下的道德教化和自觉的道德践履。同时,应从娃娃抓起,强化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形成幼时灌输、长大躬行的伦理道德回归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利用其权力主体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关可以入法的孝道伦理道德规则予以肯定和落实,使传统孝道的继承和发扬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从社会和个人的角度讲,需要正确认识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生活方式,理性看待“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传统孝道观念,将养老院、敬老院和照护机构作为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的正常对接,合理矫正市场经济浪潮下的时代价值定位,强化个体的自律性,加强舆论监督和精神奖励,将孝道传承作为社会肯定性评价和个人正能量价值的重要因素,将孝道从家庭伦理提升为社会伦理的范畴,为养老社会化做好文化理念的铺垫。这不仅会避免遗弃、虐待老人等类似影射人性丑陋面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还能让社会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尊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互助新气象。
  第三,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复合型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障社会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和形成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养老基金筹资模式。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三大支柱组成,三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平面体系。但由于我国地区和行业的不均衡发展现状,导致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尤其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巨大。基于此,必须将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评价指标的选择与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结合起来,将国民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程度、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问题及社会成员的覆盖程度一同纳入社会保障水平体系,构建起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综合指标体系。在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现行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处理好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分担问题。同时,需要区别和正确认识工业化风险和自然进化风险所形成的问题应对策略。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既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阻碍,同时也为我国养老保障完善提供了缓冲的契机。传统的孝道仍然在继续发挥着代际互助的功能,并不会将所有的问题完全推给政府或社会。我们需要结合私人养老金计划、老年人医疗制度改革、老年人产业制度促进、老年人照护制度完善和老年人补贴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措施,并加强放开“单独”家庭二胎政策、推迟退休人员年龄制度、规范自愿型“以房养老”或“反向抵押贷款方式”政策的改革,采取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策略,最终建立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以最终有利于我国以审慎的态度和多元化手段共同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第四,建构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元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新的法律制度的出台是对一定社会现象出现和相应政策出台的终极呼应,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先有社会保障的立法,后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实现,已经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一条基本规律。”以宪法为前提,构建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不仅是对老年人群体这一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的彰显,是社会“积极福利”理念的理性实践,更是落实宪法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统一的必由路径。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的条款规定,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地方也相继颁布了包括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养老援助服务、低保人群贷款缴纳养老保险、居家养老补贴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总体来说,目前有关养老保障问题的立法不仅分散不统一,而且效力等级不高,构成养老保障制度核心组成的有关统筹层级,资金的筹集、运行和使用,区域和行业不均衡现状导致的制度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均频见纸端。这种形式上不统一导致的权威性不足和现实上不公正导致的实质硬伤,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长远计,国家需要从基本法的层面制定包括《社会保障法》在内的统一性法律法规,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和个人三维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实质改革现行养老制度在地域、行业和部门间各类标准不统一的现状,形成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法》为龙头,《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养老金法》、《养老金监管法》、《老年残障和健康保险法》、《老年人保健法》和《老年救济法》等基本法为骨干,其他养老保障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保障制度体系,以促进社会公平和建立全面保障目标之间的平衡。同时,针对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应重点关注那些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老年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中的老年人,他们在养老金的享有领域处于边缘地区,在生活和疾病等威胁方面缺乏充分的保障,因此,可以学习借鉴“加拿大援助计划”和“新加坡公共援助计划”经验,加大对该类群体在社会补贴和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的健全和完善。
  在我国这样一个既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又面临着较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更加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却正处在从传统到现代转型时期的现实国情阶段,必须在对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既要谨慎对待“民粹主义”倾向,又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这一史无前例的重大挑战,科学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目标,用时间和空间的多维视角,从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努力构建一套现代法治语境下有效传承和创新传统孝文化理念的制度体系,形成社会群体间的自我动态协调的立体生态系统,以在弘扬中华孝道文化、增强政治共同体信仰、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群体权益的同时,不断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
  注释
  ①《“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案判决》,《人民日报》2013年7月2日。②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3期。③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④李汉林、魏钦恭、张彦:《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紧张》,《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⑤张曙光:《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应有的现实性与超越性》,《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⑥[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第186页。⑦杨宜音:《人格变迁和变迁人格》,《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⑧[美]阿历克斯·英克尔斯:《迈向现代化》,何欣译,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5年,第5页。⑨邬沧萍:《社会老年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6页。⑩王萍、李树茁:《代际支持对农村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影响的纵向分析》,《人口研究》2011年第1期。[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09页。张奇林:《老年人保障体系的多层次性与伦理选择》,《中州学刊》2003年第3期。周沛、管向敏:《普惠型福利视角下城市高龄者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东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丁建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84页。王莉莉:《英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第115页。
  责任编辑: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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