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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既是政府的一项职权,同时也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事项及程序有着严格的规范。由于食品安全直接关乎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关注度非常之高,而食品安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应当给予公开,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可能规定什么样的食品安全信息属于公开的范围,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中也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标准进行规定,这就须要从理论上对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标准加以界定。本文着重对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刚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