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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社区已经成为居民居住的最重要的场所,自然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更多地表现为小纠纷。小纠纷的数量增多而且与日俱增,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压力越来越大。一方面由于简易调解自身的缺点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数量众多的纠纷可以得到迅速解决,另一方面纠纷的诉讼因矛盾过大,会走民事诉讼程序,由于成本过高,迫使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普通公民望而却步。这就进一步彰显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我国社区民事调解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区矛盾 民事调解 权利意识 积极作用
无论是从人们的经验看还是从法律理论上说,调解本应是一种比较彻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执行起来就不应当出现大的问题,大多数的当事人应当能够积极履行双方协商的义务。然而,最近,社区调解率在不断地上升,但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似乎并没有明显改善。调解虽然在表面上解决了纠纷,但债权人的权利却并未因此得到快速、有效的实现,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望的“案结事了”的效果,对此,需要探析社区民事调解的必要性,调解的积极性等。
一、正确地认识社区化解民事纠纷范围
按照我国的“十二五纲要”对城市社区职能的具体设计,国家大力推动社区发展与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城市社区加强自身的自治及服务功能,这这就进一步指出,现在的社区组织的建设与完善,是为了全面解决社区的民事纠纷。[1]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一点,部分社区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社区的民事纠纷解决被定义为化解与本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对这句话深层理解为:社区组织所调解的民事纠纷仅是本社区居民或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部分城市社区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全面认识,只要是在本社区生活、工作及学习的居民,都是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对象。
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范围仅限定在家庭纠纷调解、邻里关系调解、公共设施调解。在此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依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上的民事纠纷,包含了有关财产方面的民事纠纷、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二是人身依附之间的民事关系,如人格权的民事纠纷、身份关系的民事关系。社区民事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等。对此,对于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范围应当引起相关责任人的注意,正确认识社区化解民事纠纷范围,为加强社区建设服务。
二、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我国社区民事调解的积极作用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活力逐步增强,市场主体不断扩张,社会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社会由原来意义上的“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国人固有的“息讼”“、厌讼”的传统保守观念在市场经济和国际大环境的不断冲击之下逐渐消融,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思想已深入人心。[3]一方面小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人们会选择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当出现纠纷时,另一方面因为传统的诉讼程序过长的审理期限、高昂的诉讼成本会让人不得不放弃诉讼程序,选择较为合理的社会民事调解。
出现这样的情形,可以说是社区民事调解在维持社会安定,调节社会矛盾中发挥着重要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构建社区民事调解是现实法律生活的诉求。纠纷的增多,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于是法院的受案量激增,势必会增加司法负担,还不宜社会的稳定发展,司法资源的短缺,法官的数量少且水平良莠不齐,给法官带来了超负荷的工作量。社区小纠纷的大量出现,现实中的社区民事调解能否合理的解决并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结果,关系到普通老百姓对我国社区民事调解的信任。这也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胆地尝试建立社区民事调解制度和机构来应对大量的小纠纷案件。[4]而且建立社区民事调解制度能够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节约我国司法资源。实践中这些地区的社区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对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社区调解结案似乎有着判决不可替代的优势。据本社区统计,在这5年间,本社区共接受300余件民事调解案件,其中调解成功率达到95%,效果显著,非常值得推广应用。
在社区民事调解中,调解人需要全面综合分析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社区矛盾纠纷,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社会法制化的一种表现。在居民矛盾调解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调解委员会。[5]在调解纠纷中,需要发挥熟人的功能,由于中国是一个熟人、人情化社会,在双方矛盾都不可调和情形下,需要借助熟人这一沟通的桥梁,来搭建一个和谐、有效的交流平台,在遵守我国现行法律的情形下,可以采取多种手段,以此达到调解双方矛盾纠纷的效果。在法制化的情形下,有些民事矛盾可以调解,有些是不能够涉入的,需要执法机关涉入,对此,调解委员会应当明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社区可以调解的案子有:(1)家庭纠纷调解;(2)邻里关系调解;(3)公共设施调解。
在此环节中,社区调解人员应当与居民建立紧密的良好关系。对于社区的调解人员,是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也是社区的普通一员,他们工作的存在,为了维持社区的和谐与安宁。对此,社区的调解人员应当深入居民生活中,不要天天坐在办公室不出门,只只等着需要帮助的居民上门找起帮助,而是要善于与居民交谈,拉近所在社区居民的关系,待人要诚恳,说话有理有据,开展多种形式,与居民建立一种良好互动形式,这样就可以为调停居民民事矛盾奠定好的情谊基础。社区的调解委员会可以联合当地的高校或法律援助机构,到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相关法律教育工作,尤其对于暂住人员的法律素养及个人素质,要学会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也将其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在此,居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外来居住人员进行登记,让其填写详细的人员情况,加强对其管理,也给予更多的关心,这样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得到维持,另外一方面他们的思想水平也得到提高,非常有助于社区社会主义和谐的精神文明建设。
对于调解人在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调解造成的债务人后来反悔, 不愿意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严格遵循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就是有的放矢的解决办法,将调解协议真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债务人对自愿形成的调解协议主动履行的可能性会明显增加,所以,调解人在处理社区矛盾时要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切不可为了提高自己的调解结案率,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强制当事人的调解方案。
参考文献:
[1] 孙政;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社区公共文化建设——基于宁波市后大街社区的调查与思考[J].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2(05)
[2] 信丽媛,王丽娟,贾宝红,王晓蓉.;食品安全意识与行为的社会学思考——以天津市325名消费者为样本的分析[J]. 中国食物与营养. 2012(07)
[3] 周显光,陈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拓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监督[A]. 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 2009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5(06)
[5] 张晓晓;民间法在民事调解案件中的体现——以烟台某基层法院案例为切入点[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6)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区矛盾 民事调解 权利意识 积极作用
无论是从人们的经验看还是从法律理论上说,调解本应是一种比较彻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执行起来就不应当出现大的问题,大多数的当事人应当能够积极履行双方协商的义务。然而,最近,社区调解率在不断地上升,但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似乎并没有明显改善。调解虽然在表面上解决了纠纷,但债权人的权利却并未因此得到快速、有效的实现,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望的“案结事了”的效果,对此,需要探析社区民事调解的必要性,调解的积极性等。
一、正确地认识社区化解民事纠纷范围
按照我国的“十二五纲要”对城市社区职能的具体设计,国家大力推动社区发展与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城市社区加强自身的自治及服务功能,这这就进一步指出,现在的社区组织的建设与完善,是为了全面解决社区的民事纠纷。[1]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一点,部分社区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社区的民事纠纷解决被定义为化解与本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对这句话深层理解为:社区组织所调解的民事纠纷仅是本社区居民或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部分城市社区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全面认识,只要是在本社区生活、工作及学习的居民,都是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对象。
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范围仅限定在家庭纠纷调解、邻里关系调解、公共设施调解。在此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依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上的民事纠纷,包含了有关财产方面的民事纠纷、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二是人身依附之间的民事关系,如人格权的民事纠纷、身份关系的民事关系。社区民事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等。对此,对于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范围应当引起相关责任人的注意,正确认识社区化解民事纠纷范围,为加强社区建设服务。
二、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我国社区民事调解的积极作用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活力逐步增强,市场主体不断扩张,社会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社会由原来意义上的“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国人固有的“息讼”“、厌讼”的传统保守观念在市场经济和国际大环境的不断冲击之下逐渐消融,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思想已深入人心。[3]一方面小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人们会选择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当出现纠纷时,另一方面因为传统的诉讼程序过长的审理期限、高昂的诉讼成本会让人不得不放弃诉讼程序,选择较为合理的社会民事调解。
出现这样的情形,可以说是社区民事调解在维持社会安定,调节社会矛盾中发挥着重要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构建社区民事调解是现实法律生活的诉求。纠纷的增多,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于是法院的受案量激增,势必会增加司法负担,还不宜社会的稳定发展,司法资源的短缺,法官的数量少且水平良莠不齐,给法官带来了超负荷的工作量。社区小纠纷的大量出现,现实中的社区民事调解能否合理的解决并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结果,关系到普通老百姓对我国社区民事调解的信任。这也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胆地尝试建立社区民事调解制度和机构来应对大量的小纠纷案件。[4]而且建立社区民事调解制度能够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节约我国司法资源。实践中这些地区的社区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对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社区调解结案似乎有着判决不可替代的优势。据本社区统计,在这5年间,本社区共接受300余件民事调解案件,其中调解成功率达到95%,效果显著,非常值得推广应用。
在社区民事调解中,调解人需要全面综合分析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社区矛盾纠纷,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社会法制化的一种表现。在居民矛盾调解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调解委员会。[5]在调解纠纷中,需要发挥熟人的功能,由于中国是一个熟人、人情化社会,在双方矛盾都不可调和情形下,需要借助熟人这一沟通的桥梁,来搭建一个和谐、有效的交流平台,在遵守我国现行法律的情形下,可以采取多种手段,以此达到调解双方矛盾纠纷的效果。在法制化的情形下,有些民事矛盾可以调解,有些是不能够涉入的,需要执法机关涉入,对此,调解委员会应当明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社区可以调解的案子有:(1)家庭纠纷调解;(2)邻里关系调解;(3)公共设施调解。
在此环节中,社区调解人员应当与居民建立紧密的良好关系。对于社区的调解人员,是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也是社区的普通一员,他们工作的存在,为了维持社区的和谐与安宁。对此,社区的调解人员应当深入居民生活中,不要天天坐在办公室不出门,只只等着需要帮助的居民上门找起帮助,而是要善于与居民交谈,拉近所在社区居民的关系,待人要诚恳,说话有理有据,开展多种形式,与居民建立一种良好互动形式,这样就可以为调停居民民事矛盾奠定好的情谊基础。社区的调解委员会可以联合当地的高校或法律援助机构,到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相关法律教育工作,尤其对于暂住人员的法律素养及个人素质,要学会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也将其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在此,居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外来居住人员进行登记,让其填写详细的人员情况,加强对其管理,也给予更多的关心,这样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得到维持,另外一方面他们的思想水平也得到提高,非常有助于社区社会主义和谐的精神文明建设。
对于调解人在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调解造成的债务人后来反悔, 不愿意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严格遵循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就是有的放矢的解决办法,将调解协议真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债务人对自愿形成的调解协议主动履行的可能性会明显增加,所以,调解人在处理社区矛盾时要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切不可为了提高自己的调解结案率,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强制当事人的调解方案。
参考文献:
[1] 孙政;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社区公共文化建设——基于宁波市后大街社区的调查与思考[J].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2(05)
[2] 信丽媛,王丽娟,贾宝红,王晓蓉.;食品安全意识与行为的社会学思考——以天津市325名消费者为样本的分析[J]. 中国食物与营养. 2012(07)
[3] 周显光,陈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拓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监督[A]. 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 2009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5(06)
[5] 张晓晓;民间法在民事调解案件中的体现——以烟台某基层法院案例为切入点[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