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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金义都市新区经济发展迅速,新区规模越做越大,按照新区规划,未来的金义都市新区,将被打造成田园城市、智慧城市、滨水城市。这次规划范围总面积在275平方公里左右,涉及金东区的傅村、孝顺、曹宅、塘雅、澧浦,以及义乌市的上溪、义亭和佛堂等8镇。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矛盾最突出、处理最棘手和最易引发群体事件的问题就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征地拆迁 补偿方式 金义都市新区
1 概述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征地拆迁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根据有关专家对征地进行统计估算,目前,在我国每年因非农建设征地数量大约有250万-300万亩,如果按照人均1亩耕地计算,每年新增失地农民大约250万-300万,按照上述计算,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征地约为3395万亩,部分或全部失去土地的农民至少有3400万。毫无疑问,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征地拆迁工作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对于失地农民问题,一些地方由于缺乏重视,补偿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上访事件也在不断增多。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上访总数方面,征地拆迁的上访约占三分之一。
2 金义都市新区征地拆迁安置的状况
现行金义都市新区采取的征地安置办法是:①征地价格:规划区域范围内实行统一的3.3万元/亩的区片综合价和3000元/亩的一般青苗补偿标准,并包干到村。每亩1000元的不可预见费由镇(办)统一调配。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征收的土地,按3.3万元/亩的标准由镇(办)一次性处理到位。③留足村庄规划用地:村庄规划用地按人均120平方米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建造高层公寓式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④留好新农村发展用地:按征地面积的2%计算,累计不超过人均20平方米,新农村发展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需转为商住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办)同意,管委会批准,并由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区总体规划统一确定地块,采用台账式管理,统一出让后净收益按比例分配。
3 征地拆迁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补偿标准偏低,缺乏协商机制。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对于补偿标准通常情况下,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对于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被折迁方根本没有发言权。在市场价格方面,与城市商品房相比,现行补偿标准和土地拍卖都有比较大的差距,拆迁带来的土地利益增值分配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关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激化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导火线。
3.2 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层层截留。在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通常由政府层层下拨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补偿费层层下拨的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强行参与款项的分配。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如果用地成本价为100元,其中只有5%~10%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农民,25%~35%属于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及各个部门所得约占60%~70%。土地拆迁的利益的分配,看似由农民自主决定,实际上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来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少数村干部掌握着分配权。
3.3 农民就业技能普遍偏低。土地被征用后,为了生存,有的农民外出务工,有的继续经营农副业,被安排就业的农民只占极少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一旦土地被征用,最基本、最稳定的生活保障也就从此丧失,进一步使得失地农民在思想上产生恐惧感和迷茫感。无论是文化素质,还是劳动技能,被征地农民普遍比较低,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增加其就业的难度。对金义都市新区内18~60周岁劳动年龄段人员的调查,外出打工的占25.8%,经商的占8.4%,从事来料加工的占3.8%,而还有大半的失地农民却在家待业,靠偶尔打点零工赚点生活费,完全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
4 处理征地拆迁安置的几点想法
通过分析金义都市新区征地拆迁现状及现行安置策略下对当地经济、社会、政治的影响,借鉴其他开发区拆迁安置政策,提出笔者对征地拆迁安置的几点想法。
4.1 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需要对土地对农民产生的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同时提高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需要以市场为基础,按照当前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的土地、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残地等进行补偿,进一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遵守公平补偿的原则,对于征用补偿金,需要分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其中,土地的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某种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青苗损失费以及为安置失地农民的一些费用。以市场价格为准,而不是由征地政府单方面决定补偿费,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真正起到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目的。
4.2 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征地补偿方面,为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合理性,需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方案顺利实施。对于国家来说,只需明确征用的土地只能御用公共用途,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他种类的农地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征地过程中,遵循“谁征地,谁出钱”,“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于拍卖所得直接支付给农民,其中,村集体组织留有一小部分用于公益事业。通过上述处理,土地转让费用的绝大部分返还给失地农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失地农民建立起社会保障。这种征地补偿方案,能够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合理性,进一步弥补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此外,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4.3 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失地农民更是如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征地的补偿安置,而应立足于失地农民的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应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围绕当时劳动力市场用人需求和结构变化,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技能的培训。为保证就业资金的及时到位,应建立就业资金的财政性保障机制,逐步形成失地农民就业资金的制度性保障机制。对于“4050”等就业特别困难的失地农民,需要建立就业援助机制,根据困难对象的特点及需求扩展岗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长期而稳定的就业援助基地。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范畴,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创造的大量就业岗位(城市绿化、小区保洁等),可优先照顾失地农民。
4.4 加强教育引导,化被拆迁户阻力为动力。一是抓好队伍建设,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统一对征地拆迁政策的理解,完善工作方法。二是突出教育引导,到集体土地拆迁较为成功的先进村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三是坚持舆论先导,对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的意义进行积极的宣传,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群众支持征迁工作。四是约束部分被拆迁户的投机行为。对于拆迁对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及时披露与纠正,按政策和标准办事。
参考文献:
[1]韩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J].中国经济时报,2005(06).
[2]张媛媛,贺利军.城市化过程中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家,2004(02).
[3]吴次芳.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安置途径探索忉[J].中国土地,2003(04).
[4]李淑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06):170-194.
[5]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
[6]甘羽翔,许瑾.新形势下征地拆迁难问题的对策思考[J].桂海论丛,2010(26).
[7]朱明芬.浙江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现状调研及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3.
[8]叶旭宏.对城市化进程中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以金华市为个案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4(13).
[9]舒圣祥.拆迁学背后的潜规则[J].新西部,2010(06).
[10]张寿正.关于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四[J].中国农村经济,2004(02).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项目成果,征地拆迁安置策略研究——以金义都市新区为例,Y201432457;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4院级重点课题项目成果。
关键词:征地拆迁 补偿方式 金义都市新区
1 概述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征地拆迁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根据有关专家对征地进行统计估算,目前,在我国每年因非农建设征地数量大约有250万-300万亩,如果按照人均1亩耕地计算,每年新增失地农民大约250万-300万,按照上述计算,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征地约为3395万亩,部分或全部失去土地的农民至少有3400万。毫无疑问,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征地拆迁工作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对于失地农民问题,一些地方由于缺乏重视,补偿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上访事件也在不断增多。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上访总数方面,征地拆迁的上访约占三分之一。
2 金义都市新区征地拆迁安置的状况
现行金义都市新区采取的征地安置办法是:①征地价格:规划区域范围内实行统一的3.3万元/亩的区片综合价和3000元/亩的一般青苗补偿标准,并包干到村。每亩1000元的不可预见费由镇(办)统一调配。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征收的土地,按3.3万元/亩的标准由镇(办)一次性处理到位。③留足村庄规划用地:村庄规划用地按人均120平方米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建造高层公寓式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④留好新农村发展用地:按征地面积的2%计算,累计不超过人均20平方米,新农村发展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需转为商住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办)同意,管委会批准,并由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区总体规划统一确定地块,采用台账式管理,统一出让后净收益按比例分配。
3 征地拆迁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补偿标准偏低,缺乏协商机制。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对于补偿标准通常情况下,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对于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被折迁方根本没有发言权。在市场价格方面,与城市商品房相比,现行补偿标准和土地拍卖都有比较大的差距,拆迁带来的土地利益增值分配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关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激化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导火线。
3.2 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层层截留。在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通常由政府层层下拨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补偿费层层下拨的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强行参与款项的分配。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如果用地成本价为100元,其中只有5%~10%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农民,25%~35%属于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及各个部门所得约占60%~70%。土地拆迁的利益的分配,看似由农民自主决定,实际上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来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少数村干部掌握着分配权。
3.3 农民就业技能普遍偏低。土地被征用后,为了生存,有的农民外出务工,有的继续经营农副业,被安排就业的农民只占极少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一旦土地被征用,最基本、最稳定的生活保障也就从此丧失,进一步使得失地农民在思想上产生恐惧感和迷茫感。无论是文化素质,还是劳动技能,被征地农民普遍比较低,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增加其就业的难度。对金义都市新区内18~60周岁劳动年龄段人员的调查,外出打工的占25.8%,经商的占8.4%,从事来料加工的占3.8%,而还有大半的失地农民却在家待业,靠偶尔打点零工赚点生活费,完全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
4 处理征地拆迁安置的几点想法
通过分析金义都市新区征地拆迁现状及现行安置策略下对当地经济、社会、政治的影响,借鉴其他开发区拆迁安置政策,提出笔者对征地拆迁安置的几点想法。
4.1 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需要对土地对农民产生的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同时提高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需要以市场为基础,按照当前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的土地、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残地等进行补偿,进一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遵守公平补偿的原则,对于征用补偿金,需要分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其中,土地的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某种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青苗损失费以及为安置失地农民的一些费用。以市场价格为准,而不是由征地政府单方面决定补偿费,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真正起到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目的。
4.2 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征地补偿方面,为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合理性,需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方案顺利实施。对于国家来说,只需明确征用的土地只能御用公共用途,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他种类的农地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征地过程中,遵循“谁征地,谁出钱”,“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于拍卖所得直接支付给农民,其中,村集体组织留有一小部分用于公益事业。通过上述处理,土地转让费用的绝大部分返还给失地农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失地农民建立起社会保障。这种征地补偿方案,能够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合理性,进一步弥补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此外,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4.3 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失地农民更是如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征地的补偿安置,而应立足于失地农民的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应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围绕当时劳动力市场用人需求和结构变化,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技能的培训。为保证就业资金的及时到位,应建立就业资金的财政性保障机制,逐步形成失地农民就业资金的制度性保障机制。对于“4050”等就业特别困难的失地农民,需要建立就业援助机制,根据困难对象的特点及需求扩展岗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长期而稳定的就业援助基地。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范畴,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创造的大量就业岗位(城市绿化、小区保洁等),可优先照顾失地农民。
4.4 加强教育引导,化被拆迁户阻力为动力。一是抓好队伍建设,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统一对征地拆迁政策的理解,完善工作方法。二是突出教育引导,到集体土地拆迁较为成功的先进村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三是坚持舆论先导,对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的意义进行积极的宣传,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群众支持征迁工作。四是约束部分被拆迁户的投机行为。对于拆迁对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及时披露与纠正,按政策和标准办事。
参考文献:
[1]韩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J].中国经济时报,2005(06).
[2]张媛媛,贺利军.城市化过程中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家,2004(02).
[3]吴次芳.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安置途径探索忉[J].中国土地,2003(04).
[4]李淑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06):170-194.
[5]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
[6]甘羽翔,许瑾.新形势下征地拆迁难问题的对策思考[J].桂海论丛,2010(26).
[7]朱明芬.浙江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现状调研及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3.
[8]叶旭宏.对城市化进程中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以金华市为个案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4(13).
[9]舒圣祥.拆迁学背后的潜规则[J].新西部,2010(06).
[10]张寿正.关于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四[J].中国农村经济,2004(02).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项目成果,征地拆迁安置策略研究——以金义都市新区为例,Y201432457;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4院级重点课题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