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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某县土地资源监察大队办理过下面的一个案件:甲公司原有一2000平方米的钢材场地,有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甲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私自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折抵所欠李某的46万元借款,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此后,李某一直用该地存放矿山设备,直至去年5月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用房。对于这个违法行为,该大队处罚的法律条款是:对甲公司按非法转让土地立案查处,对李某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