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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 [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卫生部和国家计委等 5部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招标采购中有关药品价格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是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可以降价销售。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要体现按质论价原则。评定投标药品价格时,要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