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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哈尔滨市出台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等8种情况将成为行政问责公务人员的案件来源。 据新华社电哈尔滨市法制办消息,今年哈尔滨市将把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作为行政问责的首要任务,对行政机关干预、阻挠媒体监督,或对媒体曝光的问责事件不及时调查、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自媒体产生,媒体对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及其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由来已久,但行政机关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依然可以说是突破性的举动。哈尔滨市的这一规定,再一次将媒体问责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成为了很多官员和学者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一、媒体问责概念及内涵
在欧洲,“媒体问责制”的英文原文是“Media Accountability System”(缩写MAS),也可译作“媒体责任机制”,是指新闻界根据“社会责任理论”,对其职业行为作出符合社会一般伦理和法律要求的自律性规定,并自主地追究违反规定的行为,向社会和公众承担相应责任,进而作出补救的机制。由此可以看出,欧洲的“媒体问责制”是指对“媒体”的“问责”,与我国的媒体问责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在我国,新闻媒体问责近似等同于媒体监督,目前仍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它归属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相对于同体问责而言的,是根据问责主体的不同,将行政问责进行的划分。所谓同体问责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的内容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包括人大、民主党派、民主人士、新闻媒体、法院对政府的问责。
二、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案件来源之一的正面作用
从很多学者和一些主流媒体网站的研究和报道来看,大多数学者和评论家都对哈尔滨市的这一举措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有很好的正面作用。
首先,行政问责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信息公开与披露,而与之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媒体的作用。2012年的“旅馆局长”“粗口官员”事件都是因为媒体的报道才引起了民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处理。媒体是舆论监督里影响大、见效快和参与者较多的一种途径,且媒体可以对问责对象、问责方式以及问责效果整个过程都起到全面监督和公开信息的作用。
其次,还原事实真相,揭露社会不公本来就是公民和法律赋予媒体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伸张正义,维护公平也是媒体人行使曝光职能的重要使命。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与媒体人的职责和初衷不谋而合。以前,有句话形容政府某些官员对待媒体的态度,叫做“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些官员将“媒体曝光”视为“找麻烦”“揭短”,对待媒体采访和曝光都持消极合作的态度,文过饰非,甚至打击报复。现下,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被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媒体监督有了更稳定的“落脚点”,媒体监督也“名正言顺”,此举无疑莫大地鼓舞了媒体人的信心,使其责任感与荣誉感倍增。
三、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案件来源的负面影响
凡事都有两面性,在我们肯定“媒体曝光可以问责”的正面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其背后产生的一系列负面消极的效应。
首先,媒体监督毕竟不同于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由于其主体特定,媒体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表现在一些地方媒体,地方媒体代表着当地政府的利益,我们通常较少看到地方媒体对当地政府的一些负面事件进行报道,而对外地的负面事件却会大肆报道和转载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由于体制的缺陷,地方媒体的利益与当地政府的利益挂钩,影响了其报道的客观性,如果是这样,当地媒体的舆论监督就是一场空谈了。
其次,原本某些政府官员对于媒体监督就抱着消极对付的态度,如今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更加使得这些官员多了防范,甚至可能出现肆意打压“爆料媒体”的情况。日前被曝光的哈尔滨地铁招标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当地媒体之所以没有去报道地铁中标涉及暗箱操作的情况,恐怕就是因为已经受到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限制所致。
再次,当今不再是报纸、电视二分天下,手机、网络等“私媒体”(“自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谈及“媒体问责”,必须重视“私媒体”的作用。网络新闻报道中,并为完全实行实名制,不免出现虚假报道,恶意夸大扭曲新闻事实,所谓“曝光”,接着再出来“澄清”,这样的网络新闻事件不是个例。这样的“媒体曝光”和“媒体监督”不仅影响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也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对媒体自身的公信力也是有害无利。所以,我们的政府法规文件要考虑要结合时代背景,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哈尔滨的“媒体曝光可以问责”无疑使创新之举,也是依法行政和依赖社会监督的重要执政方针的体现。但是要确保“媒体问责”这一绿色通道的畅通无阻,依然需要我们政府与广大媒体通力合作和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自媒体产生,媒体对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及其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由来已久,但行政机关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依然可以说是突破性的举动。哈尔滨市的这一规定,再一次将媒体问责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成为了很多官员和学者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一、媒体问责概念及内涵
在欧洲,“媒体问责制”的英文原文是“Media Accountability System”(缩写MAS),也可译作“媒体责任机制”,是指新闻界根据“社会责任理论”,对其职业行为作出符合社会一般伦理和法律要求的自律性规定,并自主地追究违反规定的行为,向社会和公众承担相应责任,进而作出补救的机制。由此可以看出,欧洲的“媒体问责制”是指对“媒体”的“问责”,与我国的媒体问责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在我国,新闻媒体问责近似等同于媒体监督,目前仍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它归属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相对于同体问责而言的,是根据问责主体的不同,将行政问责进行的划分。所谓同体问责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的内容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包括人大、民主党派、民主人士、新闻媒体、法院对政府的问责。
二、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案件来源之一的正面作用
从很多学者和一些主流媒体网站的研究和报道来看,大多数学者和评论家都对哈尔滨市的这一举措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有很好的正面作用。
首先,行政问责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信息公开与披露,而与之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媒体的作用。2012年的“旅馆局长”“粗口官员”事件都是因为媒体的报道才引起了民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处理。媒体是舆论监督里影响大、见效快和参与者较多的一种途径,且媒体可以对问责对象、问责方式以及问责效果整个过程都起到全面监督和公开信息的作用。
其次,还原事实真相,揭露社会不公本来就是公民和法律赋予媒体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伸张正义,维护公平也是媒体人行使曝光职能的重要使命。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与媒体人的职责和初衷不谋而合。以前,有句话形容政府某些官员对待媒体的态度,叫做“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些官员将“媒体曝光”视为“找麻烦”“揭短”,对待媒体采访和曝光都持消极合作的态度,文过饰非,甚至打击报复。现下,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被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媒体监督有了更稳定的“落脚点”,媒体监督也“名正言顺”,此举无疑莫大地鼓舞了媒体人的信心,使其责任感与荣誉感倍增。
三、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案件来源的负面影响
凡事都有两面性,在我们肯定“媒体曝光可以问责”的正面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其背后产生的一系列负面消极的效应。
首先,媒体监督毕竟不同于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由于其主体特定,媒体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表现在一些地方媒体,地方媒体代表着当地政府的利益,我们通常较少看到地方媒体对当地政府的一些负面事件进行报道,而对外地的负面事件却会大肆报道和转载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由于体制的缺陷,地方媒体的利益与当地政府的利益挂钩,影响了其报道的客观性,如果是这样,当地媒体的舆论监督就是一场空谈了。
其次,原本某些政府官员对于媒体监督就抱着消极对付的态度,如今将媒体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更加使得这些官员多了防范,甚至可能出现肆意打压“爆料媒体”的情况。日前被曝光的哈尔滨地铁招标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当地媒体之所以没有去报道地铁中标涉及暗箱操作的情况,恐怕就是因为已经受到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限制所致。
再次,当今不再是报纸、电视二分天下,手机、网络等“私媒体”(“自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谈及“媒体问责”,必须重视“私媒体”的作用。网络新闻报道中,并为完全实行实名制,不免出现虚假报道,恶意夸大扭曲新闻事实,所谓“曝光”,接着再出来“澄清”,这样的网络新闻事件不是个例。这样的“媒体曝光”和“媒体监督”不仅影响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也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对媒体自身的公信力也是有害无利。所以,我们的政府法规文件要考虑要结合时代背景,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哈尔滨的“媒体曝光可以问责”无疑使创新之举,也是依法行政和依赖社会监督的重要执政方针的体现。但是要确保“媒体问责”这一绿色通道的畅通无阻,依然需要我们政府与广大媒体通力合作和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