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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常发生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前来提货,致使承运人无法按照运输合同交付货物的现象,而目的港无人提货会给承运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包括运费、高额滞箱费、堆存费等。集装箱提供者收取滞箱费是一种行业惯例,但在无人提货致使承运人遭受高额滞箱费损失时,承运人应该向谁索赔,滞箱费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则无定论,因此有必要对滞箱费的法律性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计算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