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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治区本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于2004年10月29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