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就房地产而言,属于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属于用益物权的地役权都依附于房屋所有权或土地物权,是房地产权利人基于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让与一部分所有权权能给他物权人形成他物权,从而导致自己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限制。但两者的物权性质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如生效原则不同、设立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等。除抵押权人与地役权人为同一人这种特殊情形不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外,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物权能否共存于同一房地产值得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