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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消规》)后,由于新规范与原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之间有大篇幅修改变动,在行业内对设计和施工都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文总结了《消规》GB50974-2014在给排水消防设计过程中需注意的一些内容,从而帮助有效解决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消防给水;消火栓;技术规范
1 综合对比条文变化情况
新实施的《消规》条款共计365条,其中强制条款41条,分布情况为:
1 全面继承条款共80条。原《建规》42条,原《高规》38条。
2 系统完善条款共222条。条款内容分布在水泵23条、泵房16条、排水8条、计算15条、管网28条、控制19条、施工58条、验收39条、维护16条。
3 丰富补充条款63条。其中17条为总则术语,另外46条增加在各章节中。
2 修改条款的理解
2.1建筑室内、室外消防设计流量的取值
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的。《消规》在原《建规》和《高规》的基础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统一采用根据建筑体积取值,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除住宅及高层公共建筑采用建筑高度取值外,其余均按建筑体积取值。特别强调,地下建筑若为独立建筑,按照地下建筑界定选流量向;若地上有建筑属附属建筑,则分开计算,比对取大值流量。
2.2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的变化
《消规》中对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取消“火灾初期10min用水量”的说法,改为“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规》针对不同建筑物,有了具体的有效容积设计要求。如,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原规范18m3即可;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3,原规范12m3即可。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原规范6m3即可。此点在设计中必须格外注意。
2.3两路供水
消防工程两路供水是个重要问题,它关系消防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度,关系消防水池是否需要设置。过去对这个问题,各有各的理解和处置方法,现在《消规》对此作了明确:“市政两路消防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当不符合时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3)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特别强调的是不同的干管,同一干管上引出多条引入管的不算双路供水,水厂数量不没有强调,本条对两路消防供水作了规定 符合(1)(2)(3) 款条件的为两路供水,不符合的为一路供水,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4火灾延续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即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至火灾基本被补灭所需的时间(不按报警算起,不按彻底扑灭火灾来计算)。规范中火灾延续时间包括: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系统。固定冷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与消火栓系统相同,火灾扑救需多少时间,冷却系统也需工作多少时间。过去只对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作了规定,现在对固定冷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也作了规定。
此次颁布的规范根据不同场所做出了详细的火灾延续时间。
2.5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
本次规范还有一个重大的改变之处,就是关于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以及部分消防危险等级较低的建筑,其消火栓布置数量相对宽松,首次提出了跃层住宅、商业网点、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 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宜可采用 1支消防水枪的 1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而对室内消火栓的位置选择,根据消防部门灭火实际经验反馈,室内消火栓需布置在便于消防队员接近的疏散楼梯间或其休息平台,消防电梯前室。
2.6试验消火栓
新实施的《消规》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地点;2 单层建筑宜在水力最不利处设置,且应靠近门口。
对本条的理解为消火栓系统的检查可在泵房,可在试验消火栓处。泵房主要检查消防水泵的情况,水泵能否运转、流量、扬程能否满足要求等。试验消火栓除可检查消防水泵外,还可检查管网情况,如阀门启闭情况,管道有无堵塞等。试验消火栓旧称屋顶消火栓,因为设在屋顶现在不叫屋顶消火栓,而它的功能为了试验则是肯定的,因此称为试验消火栓更为确切。设在屋顶的优点是排水方便,可将水排到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也可直接将水枪射流射至室外路面。设在屋顶会结冻时,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以利防冻。试验消火栓与一般消火栓一样规格,不要求充实水柱,因为不用于救火,但要求设压力表。
2.7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成组布置的概念: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的建筑物群(组)防火间距的概念:风力二、三级,20min 未采取相应措施,火灾不从着火建筑物蔓延至邻近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消规》中条文3.3.2 注1中: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计算。设计流量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各自建筑物体积查出水量,再予以叠加,另一种先将建筑物体积叠加,再按总体积查水量,《消规》规定按总体积计算水量。
3 工程实例
以2014年4月设计的某金融中心消防工程为例。该工程建筑面积131163平方米,建筑高度99.9米,地上25层,地下2层。按照新《消规》其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36m3,而实施新规范之前只需要18m3,有效容积翻倍,不仅提高了施工成本,更对建筑结构提出更高要求。另外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40L/S,而原《高规》规定只需30L/S,这对消防泵的选用和消防水池的容积都会产生变化。《消规》还对系统管材选型,接口连接方式,阀门安装,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系统调试和维护管理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技术要求,在工程实践中应注意比对、加强学习。
4 结论
随着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高层建筑的高度日益增高,火灾危险性隐患日益增大,而火灾扑救难度也随之增加,因此就要求有一套更安全、更稳妥的灭火措施。技术的发展是无止境的,新的火灾案例还会再出现,因此规范的修订是必然的,新实施的《消规》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与方向,因此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施工人员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学习。
参考文献
[1]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 GB 50045-95 (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S]
[4] 黄晓家,姜文源,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与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关键词:消防给水;消火栓;技术规范
1 综合对比条文变化情况
新实施的《消规》条款共计365条,其中强制条款41条,分布情况为:
1 全面继承条款共80条。原《建规》42条,原《高规》38条。
2 系统完善条款共222条。条款内容分布在水泵23条、泵房16条、排水8条、计算15条、管网28条、控制19条、施工58条、验收39条、维护16条。
3 丰富补充条款63条。其中17条为总则术语,另外46条增加在各章节中。
2 修改条款的理解
2.1建筑室内、室外消防设计流量的取值
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的。《消规》在原《建规》和《高规》的基础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统一采用根据建筑体积取值,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除住宅及高层公共建筑采用建筑高度取值外,其余均按建筑体积取值。特别强调,地下建筑若为独立建筑,按照地下建筑界定选流量向;若地上有建筑属附属建筑,则分开计算,比对取大值流量。
2.2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的变化
《消规》中对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取消“火灾初期10min用水量”的说法,改为“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规》针对不同建筑物,有了具体的有效容积设计要求。如,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原规范18m3即可;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3,原规范12m3即可。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原规范6m3即可。此点在设计中必须格外注意。
2.3两路供水
消防工程两路供水是个重要问题,它关系消防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度,关系消防水池是否需要设置。过去对这个问题,各有各的理解和处置方法,现在《消规》对此作了明确:“市政两路消防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当不符合时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3)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特别强调的是不同的干管,同一干管上引出多条引入管的不算双路供水,水厂数量不没有强调,本条对两路消防供水作了规定 符合(1)(2)(3) 款条件的为两路供水,不符合的为一路供水,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4火灾延续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即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至火灾基本被补灭所需的时间(不按报警算起,不按彻底扑灭火灾来计算)。规范中火灾延续时间包括: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系统。固定冷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与消火栓系统相同,火灾扑救需多少时间,冷却系统也需工作多少时间。过去只对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作了规定,现在对固定冷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也作了规定。
此次颁布的规范根据不同场所做出了详细的火灾延续时间。
2.5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
本次规范还有一个重大的改变之处,就是关于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以及部分消防危险等级较低的建筑,其消火栓布置数量相对宽松,首次提出了跃层住宅、商业网点、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 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宜可采用 1支消防水枪的 1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而对室内消火栓的位置选择,根据消防部门灭火实际经验反馈,室内消火栓需布置在便于消防队员接近的疏散楼梯间或其休息平台,消防电梯前室。
2.6试验消火栓
新实施的《消规》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地点;2 单层建筑宜在水力最不利处设置,且应靠近门口。
对本条的理解为消火栓系统的检查可在泵房,可在试验消火栓处。泵房主要检查消防水泵的情况,水泵能否运转、流量、扬程能否满足要求等。试验消火栓除可检查消防水泵外,还可检查管网情况,如阀门启闭情况,管道有无堵塞等。试验消火栓旧称屋顶消火栓,因为设在屋顶现在不叫屋顶消火栓,而它的功能为了试验则是肯定的,因此称为试验消火栓更为确切。设在屋顶的优点是排水方便,可将水排到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也可直接将水枪射流射至室外路面。设在屋顶会结冻时,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以利防冻。试验消火栓与一般消火栓一样规格,不要求充实水柱,因为不用于救火,但要求设压力表。
2.7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成组布置的概念: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的建筑物群(组)防火间距的概念:风力二、三级,20min 未采取相应措施,火灾不从着火建筑物蔓延至邻近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消规》中条文3.3.2 注1中: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计算。设计流量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各自建筑物体积查出水量,再予以叠加,另一种先将建筑物体积叠加,再按总体积查水量,《消规》规定按总体积计算水量。
3 工程实例
以2014年4月设计的某金融中心消防工程为例。该工程建筑面积131163平方米,建筑高度99.9米,地上25层,地下2层。按照新《消规》其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36m3,而实施新规范之前只需要18m3,有效容积翻倍,不仅提高了施工成本,更对建筑结构提出更高要求。另外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40L/S,而原《高规》规定只需30L/S,这对消防泵的选用和消防水池的容积都会产生变化。《消规》还对系统管材选型,接口连接方式,阀门安装,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系统调试和维护管理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技术要求,在工程实践中应注意比对、加强学习。
4 结论
随着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高层建筑的高度日益增高,火灾危险性隐患日益增大,而火灾扑救难度也随之增加,因此就要求有一套更安全、更稳妥的灭火措施。技术的发展是无止境的,新的火灾案例还会再出现,因此规范的修订是必然的,新实施的《消规》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与方向,因此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施工人员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学习。
参考文献
[1]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 GB 50045-95 (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S]
[4] 黄晓家,姜文源,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与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