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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免除了未成年前科报告义务,是对现行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也是对多年来“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的规范性确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严格限制犯罪记录的对外公开,弱化社会公众通过犯罪记录公开而对未成年人进行非规范性消极评价,在消除“犯罪标签”效应的同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