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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制度一经产生就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制度.但从该制度的性质和目的看,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仍处于幼年期.由于对行政许可性质认识上的偏差,致使权利主体有意无意地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被置于从属的地位,这对于有效保障主体合法权利的实现,有效制约行政主体的权力任意扩张和权力滥行都是无益的.行政许可制度只是基于确保社会正常发展的衡平机制与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更好地保障主体权利的有效实现这一目的的考虑,而对相对人取得行使该权利的资格设置了必要的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