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止2007年10月,张某(女)与王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10年之久,期间生育一男一女,2007年10月起张某带着女儿和无配偶的男子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一年,后案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实重婚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先后两个事实婚,或者先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不能构成重婚罪。理由是:其一,若前婚为事实婚则其属违法婚姻,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不予以保护。因此,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实婚,都未侵犯重婚罪的客体即一夫一妻制度;其二,从主體角度考虑,若前婚为事实婚,当事人没有合法配偶身份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综上所述,前婚为事实婚时,既未侵犯犯罪客体,又缺乏犯罪主体,无论后婚是事实婚或法律婚,均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其理由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固然可以构成重婚罪;但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也可以而非必然构成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6年11月21日)的规定精神,可见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承认原则,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第三种意见认为,事实重婚罪既指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重婚,也包括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重婚。它们只是重婚形式上的差异,但都构成重婚罪。理由是:其一,事实婚实质上也是一种婚姻关系,若事实婚姻关系未经合法解除尚在存续之中,当事人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法律婚或事实婚),自然侵犯重婚罪的客体——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其二,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法律明文规定的“有配偶”并非仅指有合法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泛指婚姻关系中的相对方。重婚罪限于法律婚的观点缩小了重婚罪的范围,客观上不利于保护一夫一妻制度;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法复[1994]10号)中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在刑事司法领域处理事实婚姻关系是否构成重婚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997年10月止2007年10月,张某(女)与王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10年之久,期间生育一男一女,2007年10月起张某带着女儿和无配偶的男子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一年,后案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实重婚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先后两个事实婚,或者先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不能构成重婚罪。理由是:其一,若前婚为事实婚则其属违法婚姻,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不予以保护。因此,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实婚,都未侵犯重婚罪的客体即一夫一妻制度;其二,从主體角度考虑,若前婚为事实婚,当事人没有合法配偶身份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综上所述,前婚为事实婚时,既未侵犯犯罪客体,又缺乏犯罪主体,无论后婚是事实婚或法律婚,均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其理由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固然可以构成重婚罪;但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也可以而非必然构成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6年11月21日)的规定精神,可见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承认原则,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第三种意见认为,事实重婚罪既指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重婚,也包括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重婚。它们只是重婚形式上的差异,但都构成重婚罪。理由是:其一,事实婚实质上也是一种婚姻关系,若事实婚姻关系未经合法解除尚在存续之中,当事人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法律婚或事实婚),自然侵犯重婚罪的客体——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其二,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法律明文规定的“有配偶”并非仅指有合法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泛指婚姻关系中的相对方。重婚罪限于法律婚的观点缩小了重婚罪的范围,客观上不利于保护一夫一妻制度;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法复[1994]10号)中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在刑事司法领域处理事实婚姻关系是否构成重婚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