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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不仅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严重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尽管不动产有许多不同于动产的特性,但房产仍可以成为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只有正确认识贪污房产案件侵害的法益特征,识别贪污房产行为的手段方法,才能准确把握这类案件的定罪问题。贪污房产案件的犯罪停止形态之判断,在实质上与传统的侵害财产罪没有区别,不能以房屋是否实现过户为既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