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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分委员会第40次会议第11项议程:“人权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中会议工作小组关于扣留精神不健康或有精神障碍的人问题的报告的第四部分:“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和保证”的草案正文。会议主席兼报告起草人为克莱尔·佩利夫人。可作为正确对待精神病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的研究作参考。(文题是编者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