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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在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本文对江苏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价格改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价格对策。
关键词:民营经济;价格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0-21-02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在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益崛起的民营经济,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创造新的需求同时,推动了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提供了大批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近年来,江苏省民营经济保持了强劲的增长态势,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业绩。2007年,全省民营经济总量跃上新台阶,突破万亿元大关,实现增加值12908.7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一半,达到50.5%,已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年全省经济继续高位运行,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GDP增速达到14.8%,而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15.2%,高于GDP增速0.4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对经济的贡献也不断加大,2007年对经济的贡献率在上年46.3%的基础上继续提升至51.5%,提高了5.2百分点,拉动全省经济增长7.6个百分点,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
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以后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逐步由单一计划价格形式过渡到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格局,由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渐转向依法治价。江苏省的价格改革经历了“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调放结合,以放为主”、“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四个阶段,其过程就是放开价格,调整不合理比价关系,建立市场机制,基本形成了由高度集中的以政府定价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向以市场价格形成为主的机制转换,由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价格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能。在这种形势下,价格部门要紧随改革进程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锐意进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为实现江苏经济新的跨越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一、解放思想,创新理念,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到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省综合实力,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价格部门来说,要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冲破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一些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全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大胆突破传统价格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实施适宜民营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二、进一步放宽放活价格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全方位发展
(一)落实开放的价格准入政策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实际需要,除国家明确限制以外的,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与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民营资本开发。对民营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低价起步、保本运行、分步到位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的价格,并优先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出台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为进一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可根据江苏民营经济实际发展状况,出台如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细则。二是加大对民营企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及时对出台的涉企收费新政策落实到位。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对民营经济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对依托高新技术优势开发的政府定价产品和服务可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一定比率定价;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服务业用电与工业用电价格的并轨步伐和力度;积极支持民营经济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并适当减免有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三、大力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一)强化涉企收费清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停征的涉企收费项目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对保留的省立项收费项目按规定逐一进行梳理,科学分类、重新审核。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取消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对其实行与公有制企业统一的收费政策、统一的收费标准。对性质、管理服务内容相同或交叉重复、多头征收的收费要合并,降低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对企业反映强烈、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标准从严审核,坚决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减轻企业负担。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大力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所有收费进行彻底清理,及时公布和执行上级部门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通过编印手册、登录网站、刊载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政府和垄断行业收费行为
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和垄断行业假借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特别是附属于政府各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审批。凡是政府部门或垄断企业强制企业进行指定服务并进行收费的,要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然可以提供服务并进行同等收费,否则,政府部门和垄断行业不得指定服务单位,或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部门不能将职责范围内公务转由下属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收费,更不能强制民营经济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
四、加强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开展涉企收费专项督查
加大对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收费、转移行政职能乱收费行为的督查力度,重点落实国家和省取消项目或者实施收费优惠的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对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企业提供服务收费重点检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强垄断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督查,加大对水、电、气等垄断行业延伸服务收费和商品房建设中的“三管两线”收费的监管措施,使之更为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企业物价员队伍的建设
企业物价员是价格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建立健全企业物价员学习培训机制,多形式、多途径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指导开展价格宣传和咨询活动。建立交流研讨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价格信息和工作情况,征询物价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物价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总结新情况、新经验。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制定物价员工作考核、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制度健全,高效、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价格调查,受理企业价格投诉,调解价格矛盾和纠纷,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关键词:民营经济;价格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0-21-02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在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益崛起的民营经济,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创造新的需求同时,推动了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提供了大批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近年来,江苏省民营经济保持了强劲的增长态势,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业绩。2007年,全省民营经济总量跃上新台阶,突破万亿元大关,实现增加值12908.7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一半,达到50.5%,已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年全省经济继续高位运行,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GDP增速达到14.8%,而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15.2%,高于GDP增速0.4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对经济的贡献也不断加大,2007年对经济的贡献率在上年46.3%的基础上继续提升至51.5%,提高了5.2百分点,拉动全省经济增长7.6个百分点,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
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以后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逐步由单一计划价格形式过渡到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格局,由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渐转向依法治价。江苏省的价格改革经历了“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调放结合,以放为主”、“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四个阶段,其过程就是放开价格,调整不合理比价关系,建立市场机制,基本形成了由高度集中的以政府定价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向以市场价格形成为主的机制转换,由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价格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能。在这种形势下,价格部门要紧随改革进程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锐意进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为实现江苏经济新的跨越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一、解放思想,创新理念,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到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省综合实力,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价格部门来说,要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冲破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一些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全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大胆突破传统价格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实施适宜民营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二、进一步放宽放活价格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全方位发展
(一)落实开放的价格准入政策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实际需要,除国家明确限制以外的,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与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民营资本开发。对民营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低价起步、保本运行、分步到位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的价格,并优先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出台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为进一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可根据江苏民营经济实际发展状况,出台如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细则。二是加大对民营企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及时对出台的涉企收费新政策落实到位。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对民营经济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对依托高新技术优势开发的政府定价产品和服务可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一定比率定价;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服务业用电与工业用电价格的并轨步伐和力度;积极支持民营经济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并适当减免有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三、大力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一)强化涉企收费清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停征的涉企收费项目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对保留的省立项收费项目按规定逐一进行梳理,科学分类、重新审核。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取消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对其实行与公有制企业统一的收费政策、统一的收费标准。对性质、管理服务内容相同或交叉重复、多头征收的收费要合并,降低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对企业反映强烈、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标准从严审核,坚决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减轻企业负担。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大力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所有收费进行彻底清理,及时公布和执行上级部门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通过编印手册、登录网站、刊载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政府和垄断行业收费行为
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和垄断行业假借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特别是附属于政府各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审批。凡是政府部门或垄断企业强制企业进行指定服务并进行收费的,要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然可以提供服务并进行同等收费,否则,政府部门和垄断行业不得指定服务单位,或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部门不能将职责范围内公务转由下属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收费,更不能强制民营经济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
四、加强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开展涉企收费专项督查
加大对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收费、转移行政职能乱收费行为的督查力度,重点落实国家和省取消项目或者实施收费优惠的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对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企业提供服务收费重点检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强垄断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督查,加大对水、电、气等垄断行业延伸服务收费和商品房建设中的“三管两线”收费的监管措施,使之更为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企业物价员队伍的建设
企业物价员是价格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建立健全企业物价员学习培训机制,多形式、多途径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指导开展价格宣传和咨询活动。建立交流研讨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价格信息和工作情况,征询物价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物价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总结新情况、新经验。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制定物价员工作考核、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制度健全,高效、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价格调查,受理企业价格投诉,调解价格矛盾和纠纷,纠正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