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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下发《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追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药品追溯码构成要求
1.药品追溯码可由数字、字母、符号组成,代码长度应不少于10个字符。
2.药品追溯码应关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藥品批准文号、药品本位码、剂型、制剂规格、包装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有效期和单品序列等数据。
3.药品追溯码应包含单品序列号代码段。
4.药品追溯码应包含校验位,以验证药品追溯码的正确性。
“唯一性”是药品追溯码的编码原则之一。药品追溯码应视追溯要求对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予以唯一性标识,确保“一物一码”。药品追溯码不可重复,不能重用。同时,《意见》明确,允许多种编码并存,既兼容原有电子监管码,也兼容国际常用的GS1编码等。
在具体的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到药企、药店和使用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需要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调整售出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
以往“飞检”环节中,对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管,监管部门只能采取“静态”监管,即监管药店的中药饮片形状是否合格、检查药店销售药品的购销票据是否齐全,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现状做出整治。即使“飞检”天天有,违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追溯体系建立后,“飞检”将更加高效,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出现假药、劣药时,责任方清晰明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经非法回收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药品,以套取医保基金的销售回流药将无处隐藏。监管部门开展的检查批次、核对单号、审验各类购药票据等监管手段也将更加高效。
《意见》要求,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追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药品追溯码构成要求
1.药品追溯码可由数字、字母、符号组成,代码长度应不少于10个字符。
2.药品追溯码应关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藥品批准文号、药品本位码、剂型、制剂规格、包装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有效期和单品序列等数据。
3.药品追溯码应包含单品序列号代码段。
4.药品追溯码应包含校验位,以验证药品追溯码的正确性。
“唯一性”是药品追溯码的编码原则之一。药品追溯码应视追溯要求对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予以唯一性标识,确保“一物一码”。药品追溯码不可重复,不能重用。同时,《意见》明确,允许多种编码并存,既兼容原有电子监管码,也兼容国际常用的GS1编码等。
在具体的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到药企、药店和使用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需要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调整售出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
以往“飞检”环节中,对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管,监管部门只能采取“静态”监管,即监管药店的中药饮片形状是否合格、检查药店销售药品的购销票据是否齐全,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现状做出整治。即使“飞检”天天有,违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追溯体系建立后,“飞检”将更加高效,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出现假药、劣药时,责任方清晰明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经非法回收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药品,以套取医保基金的销售回流药将无处隐藏。监管部门开展的检查批次、核对单号、审验各类购药票据等监管手段也将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