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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私人执行》(以下简称《执行》)一文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以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当时徐昕教授所提出的“私人执法”的概念与其运用的历史分析方法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给我们带来了启发。但是为何私人能够执法?以及“私人执法”这个概念能否成立?法社会学或者法制史研究的实证主义(1egalpositivism)进路单独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私力救济”现象固然存在,然而这种救济在多大程度上可命名为“私人执法”更是一个法学理论的问题。社会中的“私力救济”现象若要转化为“私人执法”的法律概念必须面对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