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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换费是银行卡费用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商户与银行最容易起磨擦的部分。本文从银行卡产业的定价机制,交换费在银行卡组织中的作用,社会最优交换费等方面对交换费进行了经济学分析。
关键词:交换费 银行卡 银行卡组织 集中定价
0 引言
交换费(Interchange fees)是指,提供电子收款工具(POS)和完成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交换费通常是由银行卡组织(如VISA,MasterCard,以及我国的银联)集中制定,不受持卡人和商户的限制,具有很强的刚性。银行卡组织或者政府通过设定一定的交换费将发行市场和收单市场联系起来,并通过交换费对两个市场进行收益分配。不同国家和交易类型之间的交换费是不同的。在某些国家(如欧盟,澳大利亚,以色列),交换费是由政府当局通过详细的审查确定的,受零售商协会的影响很大。在中国,发卡行收取的交换费属于中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
1 银行卡产业的定价机制
银行卡产业市场是由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发卡银行、商户、为商户提供服务的收单银行以及银行组织共同构成的复杂网络,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在银行卡组织提供的平台上共同向消费者和商户提供服务。消费者和发卡银行组成了银行卡产业的发卡市场,发卡银行向消费者提供银行卡和具有一定期限的消费信贷金融产品;商户和收单银行组成了银行卡产业的收单市场,收单银行为银行卡提供技术支持,对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一定的资金清算风险。当平台有交易发生时,消费者从商户处购买商品并向发卡银行支付商品价格和卡费p+f;发卡银行收到这笔资金后,将扣除交换费后的资金p—a支付给收单银行;收单银行收到资金并扣除收单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后,将剩余资金p—m支付给商户。其中,卡费f由发卡市场的竞争程度决定,收单服务费由收单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商户的谈判能力决定。
2 交换费在银行卡组织中的作用
在一个银行卡组织中,各个成员银行都希望能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交换费水平——它们中有的主要从事发卡业务,有的主要从事收单业务。而银行卡组织考虑的是总体利益,使它所有成员的总利润实现最大化。因此,银行卡组织会努力寻求市场双边的平衡,用一个适当的方式补偿它的总成本。目前,交换费是可以平衡银行卡这一双边市场的唯一机制。
消费者和商户对银行卡的关联需求以及包括发卡行和收单行服务成本在内的银行卡服务总成本共同决定了社会对银行卡的需求量。当发卡行和收单行的服务成本等于消费者和商户所缴纳的费用时,银行卡服务的价格和交易量便是均衡的。而发卡行和收单行的服务成本并不总是等于消费者和商户所缴纳的费用,所以需要靠收取交换费进行均衡。在银行卡网络中,持卡人缴纳的费用(或商户缴纳的费用)将低于发卡银行(或收单行)所支出的成本。这时,可以通过调整交换费,将资源从网络的一部分转移到另一部分,以确保所有网络参与者均可补偿在交易中支出的成本。当消费者和商户对银行卡服务的需求不一致时,单单由成本因素决定的交换费不会是社会最优的。
3 银行卡组织选择的交换费能否是社会最优的
银行卡组织为实现其利润最大化而制定的交换费能否与社会最优的交换费一致,这关系到我们目前的交换费水平是否合适,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规制。目前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要实现社会最优,还是银行卡组织的利润最大化,交换费的决定都需要考虑若干因素:发卡行和收单行之间的成本分摊,两种类型的用户的需求弹性,发行市场和收单市场上的竞争强度。
4 不准额外收费规则下的交换费分析
银行卡组织规定了不准额外收费规则,即其成员商户不可以对持卡消费收取任何额外的附加费用。“不准额外收费规则”有时被认为是银行卡产业通过施加压力促成更多交易(超过最优数量),以增大其市场支配力的一种尝试。但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对交换费的作用机制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都是较受争议的话题。
Rochet & Tirole (2002)认为如果所有的商户对持卡消费和持现金交易都收取不同的价格,交换费则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商户将他们的净成本(商户扣率减去商户得益)转移到消费者那里。如果持卡人交给发卡行的费用与交易是成比例的(特别是没有年费的时候),而且消费者对竞争性商户的持卡交易和现金交易价格的信息是完备的(在选择商户之前),支付工具的选择则是由持卡人和商户所支付的总费用所决定,这意味着交换费机制的失效。假设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商户和持卡人的外部性被完全内部化,这时的银行卡可以得到有效使用(Katz,2001)。
然而,当下游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时候,这个结论就不再适用了。例如,Rochet & Tirole (2002)发现,当发卡行具有市场力量的时候,将会影响整个银行卡系统,如果实行不准额外收费规则,银行卡组织所确定的交换费可以使银行卡系统有效运行。同样,Wright (2000)认为当商户拥有市场力量,并且持卡人向发卡行支付的费用与交易量不成比例时,如果废除不准额外收费法则,商户就可以通过价格歧视榨取消费者剩余,打击消费者持卡消费的积极性。
最后,这个推理的假设之一是商户的价格歧视是无成本的。而在实际中,商户和最终用户之间是存在交易费用的。在英美这些没有实行不准额外收费规则的国家可以表明,交易费用可以有效的防止大部分的商户实施价格歧视。对荷兰和瑞典等国家所作的全面调查更证明了这一点。综上所述,颁布不准额外收费规则并不能代替交换费。
关键词:交换费 银行卡 银行卡组织 集中定价
0 引言
交换费(Interchange fees)是指,提供电子收款工具(POS)和完成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交换费通常是由银行卡组织(如VISA,MasterCard,以及我国的银联)集中制定,不受持卡人和商户的限制,具有很强的刚性。银行卡组织或者政府通过设定一定的交换费将发行市场和收单市场联系起来,并通过交换费对两个市场进行收益分配。不同国家和交易类型之间的交换费是不同的。在某些国家(如欧盟,澳大利亚,以色列),交换费是由政府当局通过详细的审查确定的,受零售商协会的影响很大。在中国,发卡行收取的交换费属于中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
1 银行卡产业的定价机制
银行卡产业市场是由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发卡银行、商户、为商户提供服务的收单银行以及银行组织共同构成的复杂网络,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在银行卡组织提供的平台上共同向消费者和商户提供服务。消费者和发卡银行组成了银行卡产业的发卡市场,发卡银行向消费者提供银行卡和具有一定期限的消费信贷金融产品;商户和收单银行组成了银行卡产业的收单市场,收单银行为银行卡提供技术支持,对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一定的资金清算风险。当平台有交易发生时,消费者从商户处购买商品并向发卡银行支付商品价格和卡费p+f;发卡银行收到这笔资金后,将扣除交换费后的资金p—a支付给收单银行;收单银行收到资金并扣除收单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后,将剩余资金p—m支付给商户。其中,卡费f由发卡市场的竞争程度决定,收单服务费由收单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商户的谈判能力决定。
2 交换费在银行卡组织中的作用
在一个银行卡组织中,各个成员银行都希望能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交换费水平——它们中有的主要从事发卡业务,有的主要从事收单业务。而银行卡组织考虑的是总体利益,使它所有成员的总利润实现最大化。因此,银行卡组织会努力寻求市场双边的平衡,用一个适当的方式补偿它的总成本。目前,交换费是可以平衡银行卡这一双边市场的唯一机制。
消费者和商户对银行卡的关联需求以及包括发卡行和收单行服务成本在内的银行卡服务总成本共同决定了社会对银行卡的需求量。当发卡行和收单行的服务成本等于消费者和商户所缴纳的费用时,银行卡服务的价格和交易量便是均衡的。而发卡行和收单行的服务成本并不总是等于消费者和商户所缴纳的费用,所以需要靠收取交换费进行均衡。在银行卡网络中,持卡人缴纳的费用(或商户缴纳的费用)将低于发卡银行(或收单行)所支出的成本。这时,可以通过调整交换费,将资源从网络的一部分转移到另一部分,以确保所有网络参与者均可补偿在交易中支出的成本。当消费者和商户对银行卡服务的需求不一致时,单单由成本因素决定的交换费不会是社会最优的。
3 银行卡组织选择的交换费能否是社会最优的
银行卡组织为实现其利润最大化而制定的交换费能否与社会最优的交换费一致,这关系到我们目前的交换费水平是否合适,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规制。目前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要实现社会最优,还是银行卡组织的利润最大化,交换费的决定都需要考虑若干因素:发卡行和收单行之间的成本分摊,两种类型的用户的需求弹性,发行市场和收单市场上的竞争强度。
4 不准额外收费规则下的交换费分析
银行卡组织规定了不准额外收费规则,即其成员商户不可以对持卡消费收取任何额外的附加费用。“不准额外收费规则”有时被认为是银行卡产业通过施加压力促成更多交易(超过最优数量),以增大其市场支配力的一种尝试。但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对交换费的作用机制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都是较受争议的话题。
Rochet & Tirole (2002)认为如果所有的商户对持卡消费和持现金交易都收取不同的价格,交换费则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商户将他们的净成本(商户扣率减去商户得益)转移到消费者那里。如果持卡人交给发卡行的费用与交易是成比例的(特别是没有年费的时候),而且消费者对竞争性商户的持卡交易和现金交易价格的信息是完备的(在选择商户之前),支付工具的选择则是由持卡人和商户所支付的总费用所决定,这意味着交换费机制的失效。假设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商户和持卡人的外部性被完全内部化,这时的银行卡可以得到有效使用(Katz,2001)。
然而,当下游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时候,这个结论就不再适用了。例如,Rochet & Tirole (2002)发现,当发卡行具有市场力量的时候,将会影响整个银行卡系统,如果实行不准额外收费规则,银行卡组织所确定的交换费可以使银行卡系统有效运行。同样,Wright (2000)认为当商户拥有市场力量,并且持卡人向发卡行支付的费用与交易量不成比例时,如果废除不准额外收费法则,商户就可以通过价格歧视榨取消费者剩余,打击消费者持卡消费的积极性。
最后,这个推理的假设之一是商户的价格歧视是无成本的。而在实际中,商户和最终用户之间是存在交易费用的。在英美这些没有实行不准额外收费规则的国家可以表明,交易费用可以有效的防止大部分的商户实施价格歧视。对荷兰和瑞典等国家所作的全面调查更证明了这一点。综上所述,颁布不准额外收费规则并不能代替交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