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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行政是现代协商民主理论、治理理论逐步深化的制度产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关乎微观民主、创新治理路径的制度实效能否有力地论证其民主合法性基础。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公平听证等程序内核的缺失造成公民参与的不充分,相关问责机制的真空导致公民参与的随意性,此二者形成了公民参与行政的劣质性风险。据此,从公民参与行政的后果考量角度进行理性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建构问责规则体系,真正确保实质性、良好的公民参与,方能实现行政法治与社会善治的双重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