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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在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加大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处理力度,有效解决疑难信访老案的同时,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群众诉求,不断更新观念,拓宽举报初核工作视野,充分发挥利用举报初核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下活举报初核这盘棋,念好矛盾化解一本经,切实发挥基层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一线平台作用,在遏制涉检信访案件发生,构筑和谐社会中取得了突出的效果。
一、观念上更新转变,举报初核的视野更加开阔
方城是一个人口和农业大县,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日益艰巨和繁重。而承担具体信访稳定工作任务的控申部门,如何充分发挥举报初核工作职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则显得日益重要。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要求:“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和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由此可以看出,举报线索本身是蕴含着明显社会矛盾的,也需要我们通过初核工作去化解。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更新和转变举报初核工作的执法观念,拓宽举报初核工作的视野,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等倾向,办案不忘发展、和谐、稳定,把举报初核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和一把利剑融入到工作中,切实增强举报初核办案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要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文明办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减少与举报人、信访人的对立情绪,防止发生新的社会矛盾。观念上的更新和认识上的提高,为充分发挥举报初核的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中牢牢把握,举报初核化解矛盾的功能发挥更加突出。
工作中,我们在坚持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要求,依法开展举报初核工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将举报初核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信访隐患结合起来,牢牢把握利用举报初核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尽可能使其功能发挥更突出。
一方面,我们突出举报初核工作的办案重点,坚持优先查办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防止因举报得不到查处而是矛盾升级,争取一次处理到位,彻底消除信访隐患。2009年7月,方城县拐河镇十余位六十岁左右的群众代表,到我院举报拐河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在民政资金发放中弄虚作假,不按标准发放,截留五保款和农村低保款等问题,以前多次向镇里和纪检委反映,一直未得到查处,希望检察院能依法处理,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否则就去省里反映,问题不解决不罢休,情绪非常激动。
经向梁志敏检察长汇报,梁检高度重视,批示由控申部门依法进行初核,快速查明真相,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决不能让群众再为此事四处奔波上访。我们控申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吃住在乡镇,与举报人详细深入的进行座谈,掌握第一手资料;调取拐河镇民政所近三年来各项民政资金发放清册和会计资料,与县民政局往来资金认真进行核对;步行十余里山路深入到村组农户家中,调查了解民政对象是否真实,补助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发放到位;到派出所查询有关民政对象的身份信息,核实民政对象是否存在。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最终查明:拐河镇民政所在民政资金发放中确实存在降低标准发放,截留挪作他用的情况,同时,在申报民政对象中隐瞒真相进行虚报,大量套取国家民政资金,用于经费开支等达四十余万元,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据此,我们即使向领导进行汇报,将案件移交反渎局立案侦查。同时,建议拐河镇政府责令拐河民政所对未向群众发放到位的资金予以补发。事后,我们专门找到举报人进行了回访,征求他们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是赞不绝口,予以高度肯定。
同时,对于企业改制、涉农利益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引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我們因案施策,采取与自侦部门联合初核的方式,加大办案力度,用最有效的工作将突出的矛盾予以妥善化解。
2009年初,方城县供销社职工数十人连续到县委、政府上访,反映县里对供销社有关领导挪用社保资金的问题处理不到位。同时,到我院要求梁检亲自接待,请求检察院依法追究供销社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不予处理,就集体到北京上访。梁检一方面耐心的做解释工作,稳定其情绪,一方面向其郑重承诺,检察机关一定会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如果存在职务犯罪,必定依法查办,请上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鉴于此事信访因素较重,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梁检安排由控申和反贪两个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初核。我们及时与县里原来办理此案的部门和同志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同时,成立两个小组,一个外调组,一个财务核算组,内外结合,围绕县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收取、上交、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实,发现供销社有关领导将职工社保资金挪出以个人名义入股到胖哥健民食品厂的情况,我院反贪局迅速对供销社主任王某、副主任陈某立案侦查。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原县政府县长助理与供销社领导共同挪用公款近千万元的犯罪案件终于浮出水面,并被顺利起诉到法院。而一起异常矛盾尖锐、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事件通过检察机关的依法查处而顺利化解,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深度上注重延伸,举报初核化解矛盾的效果得到进一步增强
举报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举报初核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性的案件办理上,要想使矛盾真正得到化解,在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基础上,必须不断延伸初核工作的深度,耐心细致扎实有效的做好释法说理和答复工作,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良好作风,增强举报人对初核结果的认可程度,弱化举报人的对立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其中我们处理的孙延祥上访案件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证。
孙延祥1993年开始向检察院举报原博望农修厂副厂长及其所在的车间领导贪污问题,经当时控申及刑检部门初查,认为无法立案,但案件一直没有最终结论,并在后来转到了反贪局,最后在2001年转到了公安局经侦队。公安局于2005年7月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因孙延祥长期上访救助其4000元钱。后于2008年6月再次救助其4000元。2008年起孙延祥开始到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追究方城县检察院及有关人员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的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其在农修厂成品车间期间1989年至1991年三年的工资3006元及利息;赔偿其在农修厂成品车间期间已经销售货款和库存货物本人应得的29264元和利息;赔偿其上访16年的损失32000元。
针对孙延祥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我们深入了解原案办理情况以后,围绕其反映的集体与个人承包、欠发工资、车间货款和实物未清算等焦点问题,数次到博望、赵河两个乡镇,找到农修厂和孙延祥所在车间的人核实情况,基本情况搞清以后,先后七次与博望镇的领导和信访人员组织不同范围的见面会,摆事实,讲道理,将所有问题都拿到桌面上,只要有依据,有道理,就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在最后一次见面会上通报了检察院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征询孙延祥对我们的意见有何想法,孙延祥只是表示不满意,但又找不出什么理由。最后,我们将长达五页的答复意见书送达孙延祥,结合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我们明确了五条处理意见,已经解决的问题予以说明,不属检察机关解决的告知其理由和依据,有其他渠道可以解决的为其指明路子,反映问题没有道理的予以明确答复,并告知孙延祥,如果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按照正当的渠道就某一方面的情况进行反映,但违法上访是要受到追究的。孙延祥表示:虽然最终的结果不是他所希望的那样,但从中看到了检察院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同时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也有了新的理解,对感觉处理不到位的问题,下一步会按照正常的程序去反映。至此,我们利用扎实有效的释法说理和有理有据的书面答复的实际成果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真正做到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化解矛盾中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观念上更新转变,举报初核的视野更加开阔
方城是一个人口和农业大县,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日益艰巨和繁重。而承担具体信访稳定工作任务的控申部门,如何充分发挥举报初核工作职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则显得日益重要。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要求:“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和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由此可以看出,举报线索本身是蕴含着明显社会矛盾的,也需要我们通过初核工作去化解。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更新和转变举报初核工作的执法观念,拓宽举报初核工作的视野,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等倾向,办案不忘发展、和谐、稳定,把举报初核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和一把利剑融入到工作中,切实增强举报初核办案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要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文明办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减少与举报人、信访人的对立情绪,防止发生新的社会矛盾。观念上的更新和认识上的提高,为充分发挥举报初核的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中牢牢把握,举报初核化解矛盾的功能发挥更加突出。
工作中,我们在坚持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要求,依法开展举报初核工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将举报初核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信访隐患结合起来,牢牢把握利用举报初核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尽可能使其功能发挥更突出。
一方面,我们突出举报初核工作的办案重点,坚持优先查办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防止因举报得不到查处而是矛盾升级,争取一次处理到位,彻底消除信访隐患。2009年7月,方城县拐河镇十余位六十岁左右的群众代表,到我院举报拐河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在民政资金发放中弄虚作假,不按标准发放,截留五保款和农村低保款等问题,以前多次向镇里和纪检委反映,一直未得到查处,希望检察院能依法处理,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否则就去省里反映,问题不解决不罢休,情绪非常激动。
经向梁志敏检察长汇报,梁检高度重视,批示由控申部门依法进行初核,快速查明真相,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决不能让群众再为此事四处奔波上访。我们控申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吃住在乡镇,与举报人详细深入的进行座谈,掌握第一手资料;调取拐河镇民政所近三年来各项民政资金发放清册和会计资料,与县民政局往来资金认真进行核对;步行十余里山路深入到村组农户家中,调查了解民政对象是否真实,补助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发放到位;到派出所查询有关民政对象的身份信息,核实民政对象是否存在。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最终查明:拐河镇民政所在民政资金发放中确实存在降低标准发放,截留挪作他用的情况,同时,在申报民政对象中隐瞒真相进行虚报,大量套取国家民政资金,用于经费开支等达四十余万元,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据此,我们即使向领导进行汇报,将案件移交反渎局立案侦查。同时,建议拐河镇政府责令拐河民政所对未向群众发放到位的资金予以补发。事后,我们专门找到举报人进行了回访,征求他们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是赞不绝口,予以高度肯定。
同时,对于企业改制、涉农利益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引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我們因案施策,采取与自侦部门联合初核的方式,加大办案力度,用最有效的工作将突出的矛盾予以妥善化解。
2009年初,方城县供销社职工数十人连续到县委、政府上访,反映县里对供销社有关领导挪用社保资金的问题处理不到位。同时,到我院要求梁检亲自接待,请求检察院依法追究供销社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不予处理,就集体到北京上访。梁检一方面耐心的做解释工作,稳定其情绪,一方面向其郑重承诺,检察机关一定会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如果存在职务犯罪,必定依法查办,请上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鉴于此事信访因素较重,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梁检安排由控申和反贪两个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初核。我们及时与县里原来办理此案的部门和同志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同时,成立两个小组,一个外调组,一个财务核算组,内外结合,围绕县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收取、上交、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实,发现供销社有关领导将职工社保资金挪出以个人名义入股到胖哥健民食品厂的情况,我院反贪局迅速对供销社主任王某、副主任陈某立案侦查。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原县政府县长助理与供销社领导共同挪用公款近千万元的犯罪案件终于浮出水面,并被顺利起诉到法院。而一起异常矛盾尖锐、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事件通过检察机关的依法查处而顺利化解,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深度上注重延伸,举报初核化解矛盾的效果得到进一步增强
举报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举报初核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性的案件办理上,要想使矛盾真正得到化解,在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基础上,必须不断延伸初核工作的深度,耐心细致扎实有效的做好释法说理和答复工作,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良好作风,增强举报人对初核结果的认可程度,弱化举报人的对立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其中我们处理的孙延祥上访案件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证。
孙延祥1993年开始向检察院举报原博望农修厂副厂长及其所在的车间领导贪污问题,经当时控申及刑检部门初查,认为无法立案,但案件一直没有最终结论,并在后来转到了反贪局,最后在2001年转到了公安局经侦队。公安局于2005年7月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因孙延祥长期上访救助其4000元钱。后于2008年6月再次救助其4000元。2008年起孙延祥开始到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追究方城县检察院及有关人员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的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其在农修厂成品车间期间1989年至1991年三年的工资3006元及利息;赔偿其在农修厂成品车间期间已经销售货款和库存货物本人应得的29264元和利息;赔偿其上访16年的损失32000元。
针对孙延祥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我们深入了解原案办理情况以后,围绕其反映的集体与个人承包、欠发工资、车间货款和实物未清算等焦点问题,数次到博望、赵河两个乡镇,找到农修厂和孙延祥所在车间的人核实情况,基本情况搞清以后,先后七次与博望镇的领导和信访人员组织不同范围的见面会,摆事实,讲道理,将所有问题都拿到桌面上,只要有依据,有道理,就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在最后一次见面会上通报了检察院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征询孙延祥对我们的意见有何想法,孙延祥只是表示不满意,但又找不出什么理由。最后,我们将长达五页的答复意见书送达孙延祥,结合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我们明确了五条处理意见,已经解决的问题予以说明,不属检察机关解决的告知其理由和依据,有其他渠道可以解决的为其指明路子,反映问题没有道理的予以明确答复,并告知孙延祥,如果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按照正当的渠道就某一方面的情况进行反映,但违法上访是要受到追究的。孙延祥表示:虽然最终的结果不是他所希望的那样,但从中看到了检察院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同时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也有了新的理解,对感觉处理不到位的问题,下一步会按照正常的程序去反映。至此,我们利用扎实有效的释法说理和有理有据的书面答复的实际成果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真正做到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化解矛盾中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