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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诉讼时效又被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胜诉权 纠纷
一、案情介绍
M公司员工邓某某,于1983年11月23日至2001年3月28日在土城矿工作,期间,邓某某于1984年5月和1987年9月两次受伤,经伤情鉴定,邓某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因邓某某连续旷工达102天,M公司按照当时的《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为M公司,乙方为邓某某)的规定,解除了与邓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邓某某认为M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未支付受工伤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5947.4元的诉讼请求。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邓贵森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因邓某某连续旷工达102天,M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当时的《职工奖惩条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邓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邓某某被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基于上述原因,故M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M公司于2001年4月5日解除了与邓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邓某某于2002年被单位同事告知已被单位除名,后邓某某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8月10日、2006年4月12日、2015年4月16日向M公司及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因此,邓某某自2002年知道劳动关系解除后,仅于2005年、2006年向盘江股份土城矿及相关部门主张过权利,但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的将近十年时间里,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M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主张过权利。按照上述规定,邓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权利并于2015年4月20日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由于M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邓某某已丧失了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
三、案例评析
M公司与邓某某劳动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邓某某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M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由于M公司辩解邓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成立,故法院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企业在今后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续签,完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学习签收制度,注意保存劳动用工的相关资料,避免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导致企业受损;企业也需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强制性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范劳动纠纷的产生。
四、对策建议
通过本案,企业一是要加强劳动用工和人力资源管理,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依规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二是处理此类问题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证据缺失致企业受损。
【参考文献】
[1]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J]. 王东风. 劳动保障世界. 2009(08)
[2] 企业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应注意的问题[J]. 李琦,王菲. 现代经济信息. 2006(09)
[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思考[J]. 王雪. 人才资源开发. 2018(10)
作者简介:房易霖(1989-),女,汉族,贵州湄潭,经济师,本科,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商法方向.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胜诉权 纠纷
一、案情介绍
M公司员工邓某某,于1983年11月23日至2001年3月28日在土城矿工作,期间,邓某某于1984年5月和1987年9月两次受伤,经伤情鉴定,邓某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因邓某某连续旷工达102天,M公司按照当时的《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为M公司,乙方为邓某某)的规定,解除了与邓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邓某某认为M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未支付受工伤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5947.4元的诉讼请求。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邓贵森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因邓某某连续旷工达102天,M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当时的《职工奖惩条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邓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邓某某被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基于上述原因,故M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M公司于2001年4月5日解除了与邓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邓某某于2002年被单位同事告知已被单位除名,后邓某某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8月10日、2006年4月12日、2015年4月16日向M公司及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因此,邓某某自2002年知道劳动关系解除后,仅于2005年、2006年向盘江股份土城矿及相关部门主张过权利,但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的将近十年时间里,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M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主张过权利。按照上述规定,邓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权利并于2015年4月20日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由于M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邓某某已丧失了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
三、案例评析
M公司与邓某某劳动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邓某某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M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由于M公司辩解邓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成立,故法院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企业在今后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续签,完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学习签收制度,注意保存劳动用工的相关资料,避免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导致企业受损;企业也需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强制性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范劳动纠纷的产生。
四、对策建议
通过本案,企业一是要加强劳动用工和人力资源管理,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依规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二是处理此类问题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证据缺失致企业受损。
【参考文献】
[1]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J]. 王东风. 劳动保障世界. 2009(08)
[2] 企业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应注意的问题[J]. 李琦,王菲. 现代经济信息. 2006(09)
[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思考[J]. 王雪. 人才资源开发. 2018(10)
作者简介:房易霖(1989-),女,汉族,贵州湄潭,经济师,本科,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