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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的制度,是完善与《澳门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客观要求。具体建构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的制度时,特别需要明确以下内容:解释的主体包括法院和法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可依当事人请求解释基本法,也可主动依职权解释基本法;透过检察院来建构法院解释基本法不一致的协调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就澳门法院自行解释基本法自治范围内条款的活动进行监督,宜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机制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