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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司法职责很繁重,他们司法时十分注重证据,并经常实地勘踏调查取证.在司法中,清代州县官注意维护儒家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为此目的,这些官员在司法时的手段多样,国家法律、成案、习惯、民间信仰等都成为州县官适法时的依据,但在最根本上,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时始终是以行政官的面貌出现的,其在司法时对德化“教养”和秩序的强调,是与行政权的内在诉求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