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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使大量人工智能作品涌入版权市场。适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面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著作权法绝不能采取消极回避态度。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创作作品在外在表达上无异,经由劳动创造价值,应承认其可版权性,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纳入人工智能作品的具体制度设想为:将其著作权归属于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实际操作者;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应明显短于一般作品,即为10年;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除财产权外也包含部分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