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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IPTV)服务能够吸引用户的主要原因在于“回看”功能,也就是在数天时间内用户可以“点播”(即“回看”)电视台已播出的任意节目.对于提供IPTV回看行为的法律性质,2019年年底在“乐视诉杭州电信案”中,法院认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是广播行为.笔者认为该判决中体现出的裁决逻辑与具体理由无法成立,现评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