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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吴婷是芜湖市恒顺电器商场的一名售货员。2007年元旦,吴婷分管的空调柜台前走来一对母子——42岁的王雅芸拉着自己14岁的儿子,准备购买6台空调和一台洗衣机。
半个小时后,王雅芸选定了美的牌空调,她认为自己购买量比较大,商场九折的优惠显然不理想,希望打八五折。吴婷生怕面前的“财神”掉头而去,赶忙表示这件事情得去请示经理。王雅芸把儿子留在柜台,自己去了经理办公室。
吴婷为王雅芸准备着购买电器的赠品,突然觉得有人摸她屁股,她回头一看,王雅芸的儿子站在她身后。吴婷瞪了对方一眼,又一想对方毕竟是孩子,不会真的对她怎么样。就在吴婷低头继续取东西时,王雅芸的儿子又在她屁股上摸了几把,还重重地拍了一下。这次吴婷真的生气了,她回头怒视王雅芸的儿子,大男孩竟坏坏地看着她。吴婷羞得满脸通红,这孩子看上去像个小大人,个子足有一米七以上,分明是欺负她。
吴婷把对方推搡到一边,恰好被王雅芸看见,她对吴婷的举动相当不满。吴婷忍着泪水,要求王雅芸的儿子向她道歉。王雅芸急了:“他一个小孩,你跟他计较什么?我没找你算账,你还好意思让我道歉。应该是你向我们道歉!”
吴婷气得浑身发抖:“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难怪你儿子这样。”王雅芸气得双眼通红:“把你们经理叫来,今天这事不说清楚,我决不罢休。”很快,经理刘飞赶来,他二话不说对着吴婷就是一顿臭骂。吴婷的眼泪掉下来了:“是他们不对啊。”刘飞根本不理会:“什么都别说了,赶紧向顾客赔礼道歉。”
王雅芸要求吴婷必须向她和儿子道歉,否则就退货,如果商场不退货,她就打电话投诉。眼看两万块钱的生意要吹,刘飞急了,他把吴婷拉到一边,低声呵斥:“你又不是第一天当售货员,顾客就是上帝你不懂啊,刚来公司的时候,我怎么跟你们说的?”
的确,早在吴婷进商场之初,商场就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公司人事部经理再三要求:“不管出现什么情况,不要与顾客发生争执,更不能与顾客发生肢体冲突,哪怕对方j再蛮横也要忍耐。学会‘忍耐’,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售货员。”当时,吴婷和同期受训的其他3名员工接受了忍耐力培训,训导员轮番对每一个人进行讽刺、挖苦、训斥之类的“考验”,有的人受不了哭鼻子,训导员就用脚踢她。
如今,事情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了。吴婷愣愣地站在那里,最后她哽咽着向王雅芸母子鞠躬,说:“对不起,我错了。”
第二天一早,吴婷刚来到柜台前,经理刘飞让同事来叫她。吴婷想,经理昨天对自己态度不好,可能是做给顾客看的。没想到,刘飞让吴婷写检讨,她这个月的奖金也被全扣了。
吴婷成了反面教材,只要一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刘飞就会这样教育售货员:“难道吴。婷的教训还不够你们警醒吗,她和顾客对着干,结果怎么样?吃亏的还不是她自己!”吴婷觉得经理的这些话就像是一把一把的盐。一次又一次地撒在自己未愈合的伤口上,她变得敏感而多疑,怕和顾客说话,工作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出错。
终于有一天,吴婷觉得自己撑不住了。2007年2月11日,吴婷给父母写了一封遗书,自杀……父母救下吴婷,然后到商场和刘飞交涉,要求他向女儿道歉。
刘飞从抽屉里拿出吴婷和商场签订的用工协议,上面第4条、第5条和第13条是这样写的:乙方(指吴婷)须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中途溜号;乙方应主动了解、熟悉商品的价格、性能、规格,对顾客要有耐心,不得和顾客争吵,打不准还手,骂不准还口;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4、第5、第6条规定,甲方有权扣发乙方的工资、奖金。直至将乙方辞退。这份协议总共有14条规定,其中有12条是关于乙方的义务和应受惩罚的规定。
刘飞对吴婷父母说:“协议是吴婷自愿签订的,我们没有强迫她。在目前国内的服务行业,‘顾客永远是对的’这个理念已经被业界同仁普遍接受,签订类似协议的也不止我们一家商场。”刘飞既不同意道歉,也不同意赔偿,这次交涉无果而终。
焦点
1、自愿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都受法律保护?
2、服务行业人员与顾客发生争执,有没有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
说法
我们认为,这份用工协议有违公平性原则,是典型的霸王协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从表面上看,吴婷与商场签定的劳动合同是自愿的,但是商场处于强势地位,吴婷一方面对劳动法规知之不多,另一方面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她迫于生计只能签下合同,这已经不是自愿的行为了,面对霸王合同劳动者别无选择:同意,意味着对自身合法权益自动放弃;不同意,意味着对即将得到的工作岗位的主动放弃。
“员工守则”是商场单方面制定的,所谓“顾客永远是对的”,是服务行业的一种潜规则,它只具备符号意义,不能作为顾客侵犯服务人员人格权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成为王雅芸母子逃避责任的依据。
吴婷可以直接报警,请求司法援助;也可以连带起诉商场,因为用工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她有权向商场索取抚慰金。
半个小时后,王雅芸选定了美的牌空调,她认为自己购买量比较大,商场九折的优惠显然不理想,希望打八五折。吴婷生怕面前的“财神”掉头而去,赶忙表示这件事情得去请示经理。王雅芸把儿子留在柜台,自己去了经理办公室。
吴婷为王雅芸准备着购买电器的赠品,突然觉得有人摸她屁股,她回头一看,王雅芸的儿子站在她身后。吴婷瞪了对方一眼,又一想对方毕竟是孩子,不会真的对她怎么样。就在吴婷低头继续取东西时,王雅芸的儿子又在她屁股上摸了几把,还重重地拍了一下。这次吴婷真的生气了,她回头怒视王雅芸的儿子,大男孩竟坏坏地看着她。吴婷羞得满脸通红,这孩子看上去像个小大人,个子足有一米七以上,分明是欺负她。
吴婷把对方推搡到一边,恰好被王雅芸看见,她对吴婷的举动相当不满。吴婷忍着泪水,要求王雅芸的儿子向她道歉。王雅芸急了:“他一个小孩,你跟他计较什么?我没找你算账,你还好意思让我道歉。应该是你向我们道歉!”
吴婷气得浑身发抖:“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难怪你儿子这样。”王雅芸气得双眼通红:“把你们经理叫来,今天这事不说清楚,我决不罢休。”很快,经理刘飞赶来,他二话不说对着吴婷就是一顿臭骂。吴婷的眼泪掉下来了:“是他们不对啊。”刘飞根本不理会:“什么都别说了,赶紧向顾客赔礼道歉。”
王雅芸要求吴婷必须向她和儿子道歉,否则就退货,如果商场不退货,她就打电话投诉。眼看两万块钱的生意要吹,刘飞急了,他把吴婷拉到一边,低声呵斥:“你又不是第一天当售货员,顾客就是上帝你不懂啊,刚来公司的时候,我怎么跟你们说的?”
的确,早在吴婷进商场之初,商场就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公司人事部经理再三要求:“不管出现什么情况,不要与顾客发生争执,更不能与顾客发生肢体冲突,哪怕对方j再蛮横也要忍耐。学会‘忍耐’,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售货员。”当时,吴婷和同期受训的其他3名员工接受了忍耐力培训,训导员轮番对每一个人进行讽刺、挖苦、训斥之类的“考验”,有的人受不了哭鼻子,训导员就用脚踢她。
如今,事情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了。吴婷愣愣地站在那里,最后她哽咽着向王雅芸母子鞠躬,说:“对不起,我错了。”
第二天一早,吴婷刚来到柜台前,经理刘飞让同事来叫她。吴婷想,经理昨天对自己态度不好,可能是做给顾客看的。没想到,刘飞让吴婷写检讨,她这个月的奖金也被全扣了。
吴婷成了反面教材,只要一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刘飞就会这样教育售货员:“难道吴。婷的教训还不够你们警醒吗,她和顾客对着干,结果怎么样?吃亏的还不是她自己!”吴婷觉得经理的这些话就像是一把一把的盐。一次又一次地撒在自己未愈合的伤口上,她变得敏感而多疑,怕和顾客说话,工作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出错。
终于有一天,吴婷觉得自己撑不住了。2007年2月11日,吴婷给父母写了一封遗书,自杀……父母救下吴婷,然后到商场和刘飞交涉,要求他向女儿道歉。
刘飞从抽屉里拿出吴婷和商场签订的用工协议,上面第4条、第5条和第13条是这样写的:乙方(指吴婷)须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中途溜号;乙方应主动了解、熟悉商品的价格、性能、规格,对顾客要有耐心,不得和顾客争吵,打不准还手,骂不准还口;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4、第5、第6条规定,甲方有权扣发乙方的工资、奖金。直至将乙方辞退。这份协议总共有14条规定,其中有12条是关于乙方的义务和应受惩罚的规定。
刘飞对吴婷父母说:“协议是吴婷自愿签订的,我们没有强迫她。在目前国内的服务行业,‘顾客永远是对的’这个理念已经被业界同仁普遍接受,签订类似协议的也不止我们一家商场。”刘飞既不同意道歉,也不同意赔偿,这次交涉无果而终。
焦点
1、自愿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都受法律保护?
2、服务行业人员与顾客发生争执,有没有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
说法
我们认为,这份用工协议有违公平性原则,是典型的霸王协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从表面上看,吴婷与商场签定的劳动合同是自愿的,但是商场处于强势地位,吴婷一方面对劳动法规知之不多,另一方面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她迫于生计只能签下合同,这已经不是自愿的行为了,面对霸王合同劳动者别无选择:同意,意味着对自身合法权益自动放弃;不同意,意味着对即将得到的工作岗位的主动放弃。
“员工守则”是商场单方面制定的,所谓“顾客永远是对的”,是服务行业的一种潜规则,它只具备符号意义,不能作为顾客侵犯服务人员人格权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成为王雅芸母子逃避责任的依据。
吴婷可以直接报警,请求司法援助;也可以连带起诉商场,因为用工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她有权向商场索取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