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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分析国有地勘企业劳务派遣存在的原因及采用异地劳务派遣的原因,其次探讨了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优势以及国有地勘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和问题,最后,对劳务派遣健康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地勘企业 劳务派遣风险 问题探讨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11年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及思想动态调查测算,目前,全国企业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3.1%,约3700万人。在国民经济行业的20个门类中,有16个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其中有11个门类中超过20%的被调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电信、金融、银行、石油、化工、有色等直接涉及国计民生的国有重点企业。
一、国有地勘企业劳务派遣存在的原因及采用异地劳务派遣的原因
(一)国有地勘企业内部原因
随着国有有色金属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度,以扩充自有矿产资源储备,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商业化找矿勘查,内部地质勘查项目规模不断加大,数量不断增多。但内部地勘企业受定岗定编人数控制,无法按时完成地质勘查项目,这时只有将部分或全部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分包,并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加大招聘劳务派遣工,以完成企业地质勘查项目的生产任务。
(二)商业性地质勘查形成外部原因
随着国家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健全,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得到迅速发展,而国有地质队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大幅减少,这些国有地质队为了生存只有进入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所以原国家地质队职工形成了国有地勘企业商业化地质勘查项目劳务派遣工的部分用工来源。
(三)地质勘查工作性质决定多数采用异地劳务派遣原因
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上述外部原因造成异地劳务派遣;另一部分原因为国有地勘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在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或周边进行劳务派遣招聘,之所以在所在地或周边招聘劳务派遣工,是因为能够减少人员流动的管理成本,能够较好地处理由于征地、青苗赔偿等经济纠纷,同时也能够较好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由于地质勘查工作性质决定了国有地勘企业多数采用异地劳务派遣。
二、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优势
(一)既解决企业用工困难又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
国有地勘企业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井下钻探作业或野外钻探作业,存在工作性质艰苦、作业场所简陋和环境恶劣等诸多不利条件,而国有企业职工因国企体制的约束,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国有地勘企业为按时完成地质勘查项目,只能采用分包方式,使用劳务派遣工,虽然是被动采用劳务派遣工,但对生产过程的组织和管理进行了有效调动,提高了作业效率,劳动生产率反而大幅提高。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管理费用
1.降低企业劳务费用(薪酬)支出。通过市场化灵活方式进行激励考核,使薪酬效率目标实现最大价值,企业在劳务派遣工的劳务费用(薪酬)支出相对较低。
2.减少企业社会保险支出。企业正式职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一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根据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在基本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均低于正式工,养老保险费按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的占29.3%,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占20.6%,43.8%的劳务派遣工不清楚缴纳基数。
3.降低企业在劳务派遣工方面的管理费用支出。由于劳务派遣工由派遣单位进行管理,企业只需按劳务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这样企业自身就简化了一些组织机构、管理流程和管理人员配制,从而也就减少了人员差旅、补助等管理费用的支出。
4、减少企业人员招聘、人员培训、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支出。企业可以减少人员招聘、培训、配置等前期成本,还可以减少因此产生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三)不占用企业职工编制和工资总额
国资委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监管,其中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都有一定限制,而劳务派遣工一般不占用企业职工编制,不进入企业劳动工资报表,其产生的费用由企业生产成本消化而不是工资总额消化,这样,企业既满足了生产经营需要,又规避了政府的政策限制。
三、国有地勘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和问题
(一)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但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法》中“三性岗位”要求不符,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用工总量比例不符。第一,国有地勘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多数是主营岗位而不是辅助性岗位,不符合“辅助性”岗位规定;第二,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存续时间多数都超过六个月,不符合“临时性”岗位规定;第三,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也不是因为企业因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由劳动派遣工临时替代,不符合“替代性”岗位规定;第四,国有地勘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其实际数量远远超过10%的比例,不符合《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的比例规定。
综上所述,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存在冲突,有较大法律风险。
(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劳动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企业只是使用。这种用工形式可以部分转移安全生产风险,减少由于工伤、工亡给企业带来各种经济赔偿,可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根据第十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时发生工伤、工亡事故时,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因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工伤责任要明确责任主体。
(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风险承受能力有限
我国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诸多问题,如: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无固定办公场所等问题,甚至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克扣用工企业支付给派遣工工资的现象。一旦出现劳动合同纠纷、工伤、工亡等安全事故,劳务派遣单位就无力承担,最终还是需要用企业承担各种风险。
(四)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无法帮助企业完成远期经营目标
劳务派遣用工对用工单位没有忠诚度,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没有认同感,由于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职工,只是使用,而派遣单位进行派遣后,劳务派遣工工作由用工单位进行分配,造成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使劳务派遣工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这样劳务派遣工对企业没有忠诚度、归属感,企业对劳务派遣工也没有认同感。同时,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最大限度发挥好技术生产力,企业也不能较好地把握最高工作效率与定量考核调整。
这种用工制度从短期看用工比较灵活、使用便捷,能够降低用工成本,但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看,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好这些人力资源为企业服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经营发展,无法帮助企业实现远期经营目标。
四、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不适用我国现阶段国情,不能促使我国劳务派遣的正常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国家立法层面,建立一个合理引导,重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适应经济发展规律,防止企业过度的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
二是建立长效激励,实行同工同酬,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长效激励,实际同工同酬,增强劳务派遣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通过明确劳务派遣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J].中国劳动,2012年第5期.
[2]罗小南.国有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路径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年第3期.
【关键词】国有地勘企业 劳务派遣风险 问题探讨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11年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及思想动态调查测算,目前,全国企业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3.1%,约3700万人。在国民经济行业的20个门类中,有16个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其中有11个门类中超过20%的被调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电信、金融、银行、石油、化工、有色等直接涉及国计民生的国有重点企业。
一、国有地勘企业劳务派遣存在的原因及采用异地劳务派遣的原因
(一)国有地勘企业内部原因
随着国有有色金属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度,以扩充自有矿产资源储备,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商业化找矿勘查,内部地质勘查项目规模不断加大,数量不断增多。但内部地勘企业受定岗定编人数控制,无法按时完成地质勘查项目,这时只有将部分或全部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分包,并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加大招聘劳务派遣工,以完成企业地质勘查项目的生产任务。
(二)商业性地质勘查形成外部原因
随着国家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健全,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得到迅速发展,而国有地质队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大幅减少,这些国有地质队为了生存只有进入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所以原国家地质队职工形成了国有地勘企业商业化地质勘查项目劳务派遣工的部分用工来源。
(三)地质勘查工作性质决定多数采用异地劳务派遣原因
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上述外部原因造成异地劳务派遣;另一部分原因为国有地勘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在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或周边进行劳务派遣招聘,之所以在所在地或周边招聘劳务派遣工,是因为能够减少人员流动的管理成本,能够较好地处理由于征地、青苗赔偿等经济纠纷,同时也能够较好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由于地质勘查工作性质决定了国有地勘企业多数采用异地劳务派遣。
二、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优势
(一)既解决企业用工困难又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
国有地勘企业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井下钻探作业或野外钻探作业,存在工作性质艰苦、作业场所简陋和环境恶劣等诸多不利条件,而国有企业职工因国企体制的约束,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国有地勘企业为按时完成地质勘查项目,只能采用分包方式,使用劳务派遣工,虽然是被动采用劳务派遣工,但对生产过程的组织和管理进行了有效调动,提高了作业效率,劳动生产率反而大幅提高。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管理费用
1.降低企业劳务费用(薪酬)支出。通过市场化灵活方式进行激励考核,使薪酬效率目标实现最大价值,企业在劳务派遣工的劳务费用(薪酬)支出相对较低。
2.减少企业社会保险支出。企业正式职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一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根据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在基本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均低于正式工,养老保险费按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的占29.3%,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占20.6%,43.8%的劳务派遣工不清楚缴纳基数。
3.降低企业在劳务派遣工方面的管理费用支出。由于劳务派遣工由派遣单位进行管理,企业只需按劳务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这样企业自身就简化了一些组织机构、管理流程和管理人员配制,从而也就减少了人员差旅、补助等管理费用的支出。
4、减少企业人员招聘、人员培训、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支出。企业可以减少人员招聘、培训、配置等前期成本,还可以减少因此产生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三)不占用企业职工编制和工资总额
国资委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监管,其中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都有一定限制,而劳务派遣工一般不占用企业职工编制,不进入企业劳动工资报表,其产生的费用由企业生产成本消化而不是工资总额消化,这样,企业既满足了生产经营需要,又规避了政府的政策限制。
三、国有地勘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和问题
(一)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但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法》中“三性岗位”要求不符,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用工总量比例不符。第一,国有地勘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多数是主营岗位而不是辅助性岗位,不符合“辅助性”岗位规定;第二,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存续时间多数都超过六个月,不符合“临时性”岗位规定;第三,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也不是因为企业因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由劳动派遣工临时替代,不符合“替代性”岗位规定;第四,国有地勘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其实际数量远远超过10%的比例,不符合《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的比例规定。
综上所述,国有地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存在冲突,有较大法律风险。
(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劳动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企业只是使用。这种用工形式可以部分转移安全生产风险,减少由于工伤、工亡给企业带来各种经济赔偿,可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根据第十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时发生工伤、工亡事故时,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因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工伤责任要明确责任主体。
(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风险承受能力有限
我国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诸多问题,如: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无固定办公场所等问题,甚至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克扣用工企业支付给派遣工工资的现象。一旦出现劳动合同纠纷、工伤、工亡等安全事故,劳务派遣单位就无力承担,最终还是需要用企业承担各种风险。
(四)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无法帮助企业完成远期经营目标
劳务派遣用工对用工单位没有忠诚度,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没有认同感,由于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职工,只是使用,而派遣单位进行派遣后,劳务派遣工工作由用工单位进行分配,造成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使劳务派遣工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这样劳务派遣工对企业没有忠诚度、归属感,企业对劳务派遣工也没有认同感。同时,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最大限度发挥好技术生产力,企业也不能较好地把握最高工作效率与定量考核调整。
这种用工制度从短期看用工比较灵活、使用便捷,能够降低用工成本,但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看,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好这些人力资源为企业服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经营发展,无法帮助企业实现远期经营目标。
四、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不适用我国现阶段国情,不能促使我国劳务派遣的正常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国家立法层面,建立一个合理引导,重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适应经济发展规律,防止企业过度的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
二是建立长效激励,实行同工同酬,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长效激励,实际同工同酬,增强劳务派遣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通过明确劳务派遣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J].中国劳动,2012年第5期.
[2]罗小南.国有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路径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