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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还十分严重,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有些企业对职业病防治主体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个别企业尚未建立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制度,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要从根本上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与措施,建立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起企业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企业;机制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676-01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职业人群占50%以上,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自新中國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健康问题。在几十年的生产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断探索着职业健康管理模式,不断总结职业病防治的经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致力于改善职业卫生绩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而充分地满足员工对健康的要求,为劳动者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任务还是相当繁重的,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由于职业病是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而使劳动者过早地丧失劳动能力,进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仅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也成为家庭生活的沉重负担,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使企业提高防范意识,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探讨行之有效又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这既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简略从意识认识和管理机制方面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1 当前企业职业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职业病防治主体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国方略。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就是为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而出台的一部专项法律,其宗旨和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中要求,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而有些企业尽管也采取了一定安全防护措施,但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时不尽人意,对劳动者本身的权益重视不够。
1.2 在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存在片面理解
一些企业部门和领导片面理解科学发展观,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片面强调产值和利润,而忽视了劳动者健康保护和职业病危害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有的甚至不顾或不知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没有开展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没有纳入日常工作,造成职业病危害的隐患。
1.3 个别用人单位尚未建立有效的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制度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很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了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等,但是个别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健康保护权益上还做的不到位、不完善,如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的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危害告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等,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或不完善,没有把职业病防治作为一项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的重要工作来对待,只是流于应对上级检查,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管理责任意识还有差距。
1.4 劳动者相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有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重视不够,宣传不力,缺乏职业卫生知识,法制意识淡薄,对外用劳务工与本企业正式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实行双重标准,对外用劳务工不进行或很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最严重的岗位多让外用劳务工承担,而对其作业岗位的危害因素不告知或告知不全面,并很少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很少建立规范的外用劳务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工伤保险,形成了同工不同权益的不合理现象。
2 对策与措施
2.1 建立企业相关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目前许多企业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由安全环保部(处)负责。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企业、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不可能仅靠一个部门能全面搞好的,这一系统的工作,需要本企业单位全体人员的关心和内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作。因此,要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使职业病危害从源头上得到预防和控制,应建立统一协调的联动工作平台,从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始,从严把关,减少职业病危害。
2.2 加强责任制,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
企业要认真贯彻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要求,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现行经济社会和企业本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好自身经济建设与职业病防治的关系,处理好自身经济发展与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的关系。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忽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忽视职业病防治对经济建设的影响,都会制约经济社会和企业自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单位也应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企业应当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经营发展计划的议事日程,制定职业病防治整体规划和方案。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2.3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3.1 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保证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使用,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杜绝或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2.3.2 禁止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不允许将自己淘汰下来的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能力或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免造成职业病危害从特定人群向社会人群扩散,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
2.3.3 加强技术革新,更新、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尽可能采用无危害或低危害的生产技术及工艺流程,逐步替代高危害、落后的生产方式,以达到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2.3.4 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外用工)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掌握劳动防护知识与技能,在职职工定期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与专业技能培训,了解健康相关知识、有关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知识、劳动防护知识与技能等。
2.3.5 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要由专业机构或专人负责,保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6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特别是要注意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检查的区别,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建立自己内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践行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宣言》“人人享有职业卫生”的全球策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职业生活环境,减少和消除职业有害因素,保护员工的健康,提高职业人群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健,赵伟,许石玉.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问题与思考.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7,25(4):210-211.
[2] 王世俊.工业卫生与职业病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0:470.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企业;机制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676-01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职业人群占50%以上,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自新中國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健康问题。在几十年的生产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断探索着职业健康管理模式,不断总结职业病防治的经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致力于改善职业卫生绩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而充分地满足员工对健康的要求,为劳动者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任务还是相当繁重的,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由于职业病是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而使劳动者过早地丧失劳动能力,进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仅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也成为家庭生活的沉重负担,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使企业提高防范意识,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探讨行之有效又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这既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简略从意识认识和管理机制方面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1 当前企业职业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职业病防治主体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国方略。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就是为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而出台的一部专项法律,其宗旨和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中要求,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而有些企业尽管也采取了一定安全防护措施,但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时不尽人意,对劳动者本身的权益重视不够。
1.2 在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存在片面理解
一些企业部门和领导片面理解科学发展观,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片面强调产值和利润,而忽视了劳动者健康保护和职业病危害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有的甚至不顾或不知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没有开展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没有纳入日常工作,造成职业病危害的隐患。
1.3 个别用人单位尚未建立有效的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制度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很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了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等,但是个别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健康保护权益上还做的不到位、不完善,如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的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危害告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等,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或不完善,没有把职业病防治作为一项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的重要工作来对待,只是流于应对上级检查,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管理责任意识还有差距。
1.4 劳动者相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有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重视不够,宣传不力,缺乏职业卫生知识,法制意识淡薄,对外用劳务工与本企业正式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实行双重标准,对外用劳务工不进行或很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最严重的岗位多让外用劳务工承担,而对其作业岗位的危害因素不告知或告知不全面,并很少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很少建立规范的外用劳务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工伤保险,形成了同工不同权益的不合理现象。
2 对策与措施
2.1 建立企业相关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目前许多企业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由安全环保部(处)负责。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企业、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不可能仅靠一个部门能全面搞好的,这一系统的工作,需要本企业单位全体人员的关心和内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作。因此,要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使职业病危害从源头上得到预防和控制,应建立统一协调的联动工作平台,从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开始,从严把关,减少职业病危害。
2.2 加强责任制,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
企业要认真贯彻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要求,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现行经济社会和企业本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好自身经济建设与职业病防治的关系,处理好自身经济发展与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的关系。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忽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忽视职业病防治对经济建设的影响,都会制约经济社会和企业自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单位也应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企业应当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经营发展计划的议事日程,制定职业病防治整体规划和方案。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2.3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3.1 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保证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使用,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杜绝或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2.3.2 禁止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不允许将自己淘汰下来的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能力或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免造成职业病危害从特定人群向社会人群扩散,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
2.3.3 加强技术革新,更新、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尽可能采用无危害或低危害的生产技术及工艺流程,逐步替代高危害、落后的生产方式,以达到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2.3.4 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外用工)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掌握劳动防护知识与技能,在职职工定期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与专业技能培训,了解健康相关知识、有关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知识、劳动防护知识与技能等。
2.3.5 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要由专业机构或专人负责,保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6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特别是要注意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检查的区别,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建立自己内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践行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宣言》“人人享有职业卫生”的全球策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职业生活环境,减少和消除职业有害因素,保护员工的健康,提高职业人群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健,赵伟,许石玉.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问题与思考.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7,25(4):210-211.
[2] 王世俊.工业卫生与职业病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