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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权利学说是视角主义的,分别从主体、客体和社会性这三个要素对权利展开分析。视角主义权利学说在方法论上是以部分去解释整体,因而对权利本质的解说是不完整的。视角主义的本体论缺陷是导致权利的主客体二元分立。在逻辑上,权利主客体二元论和视角主义的克服可以借助于实践哲学一元论及其社会空间理论。社会空间这一范畴可以对权利作出整体性阐释并且能对主客体二元论权利学说给予合理回应。权利本质的整体性解释应当是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