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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编辑同志:
我当兵时因公负伤致残,获得一笔伤残补助金。前不久我从自己的伤残补助金中拿出8000元资助侄子读大学。妻子知道后,大发雷霆,说那笔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无权处置。请问: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读者:熊大华
熊大华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夫妻一方人身相关的赔偿所得款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很明显,你在部队因公负伤致残所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你对自己的个人财产完全有权处理。当然,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你在处理上述属于你个人所有的伤残补助金时,最好能与你的妻子协商一致,听取并尊重她的意见,以免“后院起火”。
湖南 袁仕友
懵懂少年赊购店主也要担责
案例:自2003年5月开始,10岁的小学生王欢便经常到学校附近张谦所开的商店赊购一些食品。可是当张谦拿着王欢签字的已欠438元货款的账本要求王欢的父亲归还欠款时,王欢的父亲却以儿子赊账没征求他同意为由不予还款。于是张谦诉诸法院,要求王欢的法定代理人归还欠款。
法院认为,王欢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到商店赊购食品,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商店经营者的张谦明知王欢是未成年人,对所赊购物品既没有偿还能力,也未得到其父母同意,故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王欢的父母偿付张谦货款3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张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王欢父母偿还张谦大部分货款是于法有据的。(河南 肖国清 宋淅平)
编辑同志:
我当兵时因公负伤致残,获得一笔伤残补助金。前不久我从自己的伤残补助金中拿出8000元资助侄子读大学。妻子知道后,大发雷霆,说那笔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无权处置。请问: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读者:熊大华
熊大华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夫妻一方人身相关的赔偿所得款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很明显,你在部队因公负伤致残所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你对自己的个人财产完全有权处理。当然,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你在处理上述属于你个人所有的伤残补助金时,最好能与你的妻子协商一致,听取并尊重她的意见,以免“后院起火”。
湖南 袁仕友
懵懂少年赊购店主也要担责
案例:自2003年5月开始,10岁的小学生王欢便经常到学校附近张谦所开的商店赊购一些食品。可是当张谦拿着王欢签字的已欠438元货款的账本要求王欢的父亲归还欠款时,王欢的父亲却以儿子赊账没征求他同意为由不予还款。于是张谦诉诸法院,要求王欢的法定代理人归还欠款。
法院认为,王欢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到商店赊购食品,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商店经营者的张谦明知王欢是未成年人,对所赊购物品既没有偿还能力,也未得到其父母同意,故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王欢的父母偿付张谦货款3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张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王欢父母偿还张谦大部分货款是于法有据的。(河南 肖国清 宋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