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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0)12-0028-01
摘要:职务犯罪的防控措施是一个十分巨大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防控过程中应该遵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反腐方针。职务犯罪是世界性的难题,它直接影响到本国政权的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本文中,笔者对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 特点 防控措施
职务犯罪是非常严重的“拥有权力者”的腐败行为,是权力滥用和异化的产物,它具有十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直接影响到本国政权的稳定,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设置种种障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期尤其是体制转型期,所以目前在职务犯罪防控领域存在着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监督管理乏力、官员通常面对更多的诱惑以及自身抵抗诱惑的能力较差等问题。司法实践表明,我国职务犯罪在“量”与“质”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笔者在本文中对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权钱交易
在职务犯罪当中,权钱交易是最为普遍的特点,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部分的职务犯罪都是属于权钱交易。贪污腐败问题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权钱交易的典型。圈钱交易时权力与金钱的扭曲结合,就其本质来说,权钱交易就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
(二)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针对的是官员的生理弱点,交易的双方提供方为了实现自己的现实利益(或者在可见的将来有可能实现的利益),接收方就是为了满足生理欲求。
(三)权权交易
权权交易是指一个部门领导利用在本部门中提拔另一部门领导的亲属为代价换取另一部门领导在其部门中提拔自己亲属的权力交易行为,该行为发展的极致是一个具有绝对强势的领导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直接安插自己的亲属(包括符合公职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安插与违反该规定的安插两种情形)。
与上述两者略微不同的是,劝劝交易更加具有隐蔽性,通常在很长时间内才能发现或者发觉。
(四)行业性较强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使得和一些热门行业联系较为紧密的部门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从以往的司法时间中来看,不同个行业会有不同的作案方法,非常具有行业性的特点。举例来说,建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征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工程招标议标阶段、工程的预算和决算阶段、工程的竣工验收阶段、建设材料的采购以及建设税收的缴纳阶段等。除此之外,电力部门、铁道部门、金融部门、司法部门等都有着自己的行业(部门)特点。
(五)“组团”犯罪
在目前的职务犯罪中,几乎很少是个人犯罪,通常会牵涉家人、朋友、同事甚至其他部门的领导,所以,在某人侦破职务犯罪的同时通常会出现“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现象。
(六)危险年龄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职务犯罪通常和特殊的年龄段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也就是26岁现象、39岁现象以及59岁现象。
(七)侦破难度大
由于主体掌握着权力,其本身也表现出较高的智能性,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手段狡。有的甚至身居高位,社交面广,在案发后经常会出现官官相护的恶性局面,很难侦破。此外,因其自身的特殊地位,不仅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而且往往能够对其他知情者形成威慑,使知情人不敢检举犯罪和作证。因此在职务犯罪的侦破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隐蔽性,侦破的难度也非常大。
二、防控职务犯罪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
在整个国家预防犯罪的体系中,预防职务犯罪是重中之重,因此设立相应的检查监督部门是十分必须的。
首先,加强党内监督。要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建设,除了强化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之外,还要加强对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建设,最为重要的就是强化党内监督和纪委的监督职能。
其次,充分发挥权力机构的监督职能。作为我国的国家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充分发挥它的监督职能。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评判机关的职能。
再次,强化行政监督。主要是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还要加强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懂政策、法律和技术的监察队伍。
第四,加强经济监督。对于防控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加强经济监督是重点。国家授权的专门监督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内的监督部门,在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其监督范围内的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活动、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在以上的监督中,应该严格落实财务监督职能,把财务监督作为经济监督的重点,并将财务监督法律化和制度化,确保不因为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导致经济监督重点的转移。与此同时,应该确保经济监督的工作人员可以从容、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力,不因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影响实际的监督效果。
第五,重视群众监督。天网恢恢,只有群众才有能力结合起来构成监督的“天网”。在落实群众监督的过程中,应该明确群众监督的内容与监督的方法,除此之外,不仅要保证群众有监督的权力,还要切实保证群众有监督的自由,可以通过立法、保密或者奖励的方式来调动群众监督的自由。
第六,充分利用媒体的监督职能。新闻媒体由于自己的特殊地位,可以发挥非常好的监督作用,应该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新闻媒体的知情权、曝光权、调查和评论权等等。
(二)落实财产申报制度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特别是福利分配应该为货币分配,将福利分配纳入工资分配中进行监督,以取消福利性的实物分房与公款接待。另外,要构建完善的财政制度及其核算制度,尤其要重视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重点监视容易“犯错误”岗位或者职能部门的领导。为了方便社会大众的监督,可以全面公布在进入政府部门前的个人全部资产状况,包括收入情况、债务情况以及相关的社会关系信息,随后可以定期公布其收入情况,将公务人员收入透明化。
参考文献:
[1]莫远航.职务犯罪的法律界限[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6
[4]吴圣坚,陈晓.对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若干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Z2)
[5]宋吉华,王东斌.防治职务犯罪之我见[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2)
摘要:职务犯罪的防控措施是一个十分巨大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防控过程中应该遵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反腐方针。职务犯罪是世界性的难题,它直接影响到本国政权的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本文中,笔者对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 特点 防控措施
职务犯罪是非常严重的“拥有权力者”的腐败行为,是权力滥用和异化的产物,它具有十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直接影响到本国政权的稳定,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设置种种障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期尤其是体制转型期,所以目前在职务犯罪防控领域存在着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监督管理乏力、官员通常面对更多的诱惑以及自身抵抗诱惑的能力较差等问题。司法实践表明,我国职务犯罪在“量”与“质”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笔者在本文中对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权钱交易
在职务犯罪当中,权钱交易是最为普遍的特点,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部分的职务犯罪都是属于权钱交易。贪污腐败问题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权钱交易的典型。圈钱交易时权力与金钱的扭曲结合,就其本质来说,权钱交易就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
(二)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针对的是官员的生理弱点,交易的双方提供方为了实现自己的现实利益(或者在可见的将来有可能实现的利益),接收方就是为了满足生理欲求。
(三)权权交易
权权交易是指一个部门领导利用在本部门中提拔另一部门领导的亲属为代价换取另一部门领导在其部门中提拔自己亲属的权力交易行为,该行为发展的极致是一个具有绝对强势的领导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直接安插自己的亲属(包括符合公职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安插与违反该规定的安插两种情形)。
与上述两者略微不同的是,劝劝交易更加具有隐蔽性,通常在很长时间内才能发现或者发觉。
(四)行业性较强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使得和一些热门行业联系较为紧密的部门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从以往的司法时间中来看,不同个行业会有不同的作案方法,非常具有行业性的特点。举例来说,建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征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工程招标议标阶段、工程的预算和决算阶段、工程的竣工验收阶段、建设材料的采购以及建设税收的缴纳阶段等。除此之外,电力部门、铁道部门、金融部门、司法部门等都有着自己的行业(部门)特点。
(五)“组团”犯罪
在目前的职务犯罪中,几乎很少是个人犯罪,通常会牵涉家人、朋友、同事甚至其他部门的领导,所以,在某人侦破职务犯罪的同时通常会出现“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现象。
(六)危险年龄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职务犯罪通常和特殊的年龄段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也就是26岁现象、39岁现象以及59岁现象。
(七)侦破难度大
由于主体掌握着权力,其本身也表现出较高的智能性,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手段狡。有的甚至身居高位,社交面广,在案发后经常会出现官官相护的恶性局面,很难侦破。此外,因其自身的特殊地位,不仅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而且往往能够对其他知情者形成威慑,使知情人不敢检举犯罪和作证。因此在职务犯罪的侦破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隐蔽性,侦破的难度也非常大。
二、防控职务犯罪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
在整个国家预防犯罪的体系中,预防职务犯罪是重中之重,因此设立相应的检查监督部门是十分必须的。
首先,加强党内监督。要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建设,除了强化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之外,还要加强对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建设,最为重要的就是强化党内监督和纪委的监督职能。
其次,充分发挥权力机构的监督职能。作为我国的国家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充分发挥它的监督职能。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评判机关的职能。
再次,强化行政监督。主要是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还要加强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懂政策、法律和技术的监察队伍。
第四,加强经济监督。对于防控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加强经济监督是重点。国家授权的专门监督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内的监督部门,在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其监督范围内的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活动、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在以上的监督中,应该严格落实财务监督职能,把财务监督作为经济监督的重点,并将财务监督法律化和制度化,确保不因为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导致经济监督重点的转移。与此同时,应该确保经济监督的工作人员可以从容、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力,不因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影响实际的监督效果。
第五,重视群众监督。天网恢恢,只有群众才有能力结合起来构成监督的“天网”。在落实群众监督的过程中,应该明确群众监督的内容与监督的方法,除此之外,不仅要保证群众有监督的权力,还要切实保证群众有监督的自由,可以通过立法、保密或者奖励的方式来调动群众监督的自由。
第六,充分利用媒体的监督职能。新闻媒体由于自己的特殊地位,可以发挥非常好的监督作用,应该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新闻媒体的知情权、曝光权、调查和评论权等等。
(二)落实财产申报制度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特别是福利分配应该为货币分配,将福利分配纳入工资分配中进行监督,以取消福利性的实物分房与公款接待。另外,要构建完善的财政制度及其核算制度,尤其要重视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重点监视容易“犯错误”岗位或者职能部门的领导。为了方便社会大众的监督,可以全面公布在进入政府部门前的个人全部资产状况,包括收入情况、债务情况以及相关的社会关系信息,随后可以定期公布其收入情况,将公务人员收入透明化。
参考文献:
[1]莫远航.职务犯罪的法律界限[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6
[4]吴圣坚,陈晓.对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若干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Z2)
[5]宋吉华,王东斌.防治职务犯罪之我见[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