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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国际儿童节走到了第58个年头。儿童节,不应只成为儿童收到家长礼物的节日。作为母亲,细心呵护孩子合法权益远比给孩子买礼物更重要。以下这些环节则是孩子合法权益较易被忽视、被误解、被侵犯的,而你是否是一称职的“良母”,也可据此自我评价。
8岁孩子买彩电,母罚儿面壁
正确处理:合同当然无效,应找商家退货
年仅8岁就独自去买了台彩电回家?这不是笑话,去年六一儿童节这天,重庆张女士的宝贝女儿苗苗就干了这么一件“大事”。
苗苗时年8岁,喜欢看动画片,但常受到妈妈的限制,看到父母可以躺在自己的卧室随便看,小女孩甚是羡慕,便谋划着在儿童节这天为自己买台电视放在卧室里,因为妈妈已经承诺,儿童节她可以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任何自己喜欢的东西。这天,苗苗果真去一家私人电器商场花了2000多元压岁钱买了台大彩电并请人搬回了家。
张女士很生气,罚女儿面壁思过一小时,自己则跑去找商家理论,但商家死活不退。
【拍案说法】
本案中,商家侵犯了儿童的消费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见,不满10岁的孩子行使自己的消费权时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成立,在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强行要求不满10岁的儿童履行买卖合同则是对儿童的消费权和财产权的恣意侵犯。孩子母亲应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退货,如遭拒绝应通过起诉维护孩子权益。
【律师提醒】
不满10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订立的合同属无效。但年满10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赠与之物伤孩子,母亲忍气不作为
正确处理:应视情形找赠与人赔偿
龚女士家位于城乡结合部,邻居谢女士是租住自家房屋的外地人。儿童节这天,龚女士上小学四年级的儿子小强放假在家,去邻居家玩时谢女士要他帮着照看一下刚上幼儿园的3岁幼儿,并许诺回家后给他带好吃的。谢女士回家后将3袋果脯送给了小强,小强回家吃下果脯后严重腹泻、发烧,被送到医院住了一星期才出院,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原来,谢女士送的果脯因过保质期而变质,导致小强食物中毒。妈妈龚女士虽然很生气,但认为谢女士也是好心,也就忍气作罢。
【拍案说法】
本案中,赠与人谢女士侵犯了受赠人小强的健康权,而其母亲忍气吞声不积极维护儿子合法权益也是对孩子权利的变相侵犯。谢女士要小强帮着照看幼儿并许诺给好吃的,这事实上是双方之间达成的一个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在附义务赠与中,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提醒】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行买全票,儿哭不公平妈却无所谓
正确处理:儿童乘车有优惠,多收应退还
去年儿童节,30岁的余小姐惹恼了5岁的儿子,害得儿子过了一个郁闷的节日,而起因则是一张2元钱的公交车票。这天,抽空带儿子去动物园玩耍的余小姐在售票员的要求下为儿子买了车票,但儿子却大叫不公平,说每次外婆带自己乘车都买半价票,余小姐安慰儿子说钱不多,无所谓,但儿子仍然抗议,引得一车人哄堂大笑,遭到嘲笑的儿子伤心哭了起来。
【拍案说法】
本案中,公交车售票员侵犯了儿童的平等权、消费权。根据交通部于1988年8月1日实施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身高1.1至1.3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供给座位。也就是说,只有身高1.3米以上的儿童,如果乘坐汽车(客车),才购买全价票,公
交车售票员多收取的票款应该退还。
【律师提醒】
在出行方面,儿童乘火车也享受优惠,家长在切实维护孩子合法权益时不应只以钱多钱少为考量。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儿童,可享受半价客票,超过1.4米时才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才应买儿童票。
法定场所不收费,糊涂母亲却掏钱
正确处理:谁收告谁去
为庆祝儿童节,左女士所在城市的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了“六一”大型主题游园活动。为陪10岁女儿过节日,左女士专门请假半天带女儿前往。到了青少年活动中心,却被告知每人要交纳10元门票钱,理由是此次主题活动是专门请的商业团体按照市场模式运作的主题活动。左女士想,既然是按市场模式运作收费当然是应该的,想都没想就掏了20元购票入场。没想到,进去后,女儿参加每项活动都得掏钱,一天下来竟然花了200多元。
【拍案说法】
本案中,青少年活动中心侵犯了儿童的受教育权、消费权和财产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据此,青少年活动中心应对儿童免费开放,但主办方却以市场运作为名大敛其财,剥夺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设置各种收费项目引诱儿童自愿消费,侵犯了儿童公平消费权和财产权。
【律师提醒】
一旦遭遇此类侵权,作为儿童监护人的家长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以上案例仅仅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几个方面,难免挂一漏万,作为母亲,替儿维权远比送孩子礼物更重要,如何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敦请天下良母三思!
责编/张立平[email protected]
8岁孩子买彩电,母罚儿面壁
正确处理:合同当然无效,应找商家退货
年仅8岁就独自去买了台彩电回家?这不是笑话,去年六一儿童节这天,重庆张女士的宝贝女儿苗苗就干了这么一件“大事”。
苗苗时年8岁,喜欢看动画片,但常受到妈妈的限制,看到父母可以躺在自己的卧室随便看,小女孩甚是羡慕,便谋划着在儿童节这天为自己买台电视放在卧室里,因为妈妈已经承诺,儿童节她可以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任何自己喜欢的东西。这天,苗苗果真去一家私人电器商场花了2000多元压岁钱买了台大彩电并请人搬回了家。
张女士很生气,罚女儿面壁思过一小时,自己则跑去找商家理论,但商家死活不退。
【拍案说法】
本案中,商家侵犯了儿童的消费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见,不满10岁的孩子行使自己的消费权时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成立,在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强行要求不满10岁的儿童履行买卖合同则是对儿童的消费权和财产权的恣意侵犯。孩子母亲应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退货,如遭拒绝应通过起诉维护孩子权益。
【律师提醒】
不满10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订立的合同属无效。但年满10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赠与之物伤孩子,母亲忍气不作为
正确处理:应视情形找赠与人赔偿
龚女士家位于城乡结合部,邻居谢女士是租住自家房屋的外地人。儿童节这天,龚女士上小学四年级的儿子小强放假在家,去邻居家玩时谢女士要他帮着照看一下刚上幼儿园的3岁幼儿,并许诺回家后给他带好吃的。谢女士回家后将3袋果脯送给了小强,小强回家吃下果脯后严重腹泻、发烧,被送到医院住了一星期才出院,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原来,谢女士送的果脯因过保质期而变质,导致小强食物中毒。妈妈龚女士虽然很生气,但认为谢女士也是好心,也就忍气作罢。
【拍案说法】
本案中,赠与人谢女士侵犯了受赠人小强的健康权,而其母亲忍气吞声不积极维护儿子合法权益也是对孩子权利的变相侵犯。谢女士要小强帮着照看幼儿并许诺给好吃的,这事实上是双方之间达成的一个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在附义务赠与中,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提醒】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行买全票,儿哭不公平妈却无所谓
正确处理:儿童乘车有优惠,多收应退还
去年儿童节,30岁的余小姐惹恼了5岁的儿子,害得儿子过了一个郁闷的节日,而起因则是一张2元钱的公交车票。这天,抽空带儿子去动物园玩耍的余小姐在售票员的要求下为儿子买了车票,但儿子却大叫不公平,说每次外婆带自己乘车都买半价票,余小姐安慰儿子说钱不多,无所谓,但儿子仍然抗议,引得一车人哄堂大笑,遭到嘲笑的儿子伤心哭了起来。
【拍案说法】
本案中,公交车售票员侵犯了儿童的平等权、消费权。根据交通部于1988年8月1日实施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身高1.1至1.3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供给座位。也就是说,只有身高1.3米以上的儿童,如果乘坐汽车(客车),才购买全价票,公
交车售票员多收取的票款应该退还。
【律师提醒】
在出行方面,儿童乘火车也享受优惠,家长在切实维护孩子合法权益时不应只以钱多钱少为考量。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儿童,可享受半价客票,超过1.4米时才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才应买儿童票。
法定场所不收费,糊涂母亲却掏钱
正确处理:谁收告谁去
为庆祝儿童节,左女士所在城市的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了“六一”大型主题游园活动。为陪10岁女儿过节日,左女士专门请假半天带女儿前往。到了青少年活动中心,却被告知每人要交纳10元门票钱,理由是此次主题活动是专门请的商业团体按照市场模式运作的主题活动。左女士想,既然是按市场模式运作收费当然是应该的,想都没想就掏了20元购票入场。没想到,进去后,女儿参加每项活动都得掏钱,一天下来竟然花了200多元。
【拍案说法】
本案中,青少年活动中心侵犯了儿童的受教育权、消费权和财产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据此,青少年活动中心应对儿童免费开放,但主办方却以市场运作为名大敛其财,剥夺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设置各种收费项目引诱儿童自愿消费,侵犯了儿童公平消费权和财产权。
【律师提醒】
一旦遭遇此类侵权,作为儿童监护人的家长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以上案例仅仅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几个方面,难免挂一漏万,作为母亲,替儿维权远比送孩子礼物更重要,如何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敦请天下良母三思!
责编/张立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