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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法律本位的形成与发展,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作者通过历史考察,提出:(1)传统中国法是一种集团本位法,并且愈趋集团化;(2)它在西周以前以氏族(部族)为本位,西周时期以宗族(家族)为本位,秦汉至清末以国家(皇权)和家族为本位,其影响在民国时转变为以国家(社会)为本位;(3)传统中国集团本位法是一种反个人解放的非权利法,其精神实质应予抛弃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