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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可知,《物权法》对先前的担保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和创新:立法价值更注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同时引入浮动抵押、最高额质权等新担保形式等等,其意义是重要而进步的。但是《物权法》并非尽善尽美:对原《担保法》解释中诸如独立担保、抵押权转让等制度的舍弃过于轻率,破坏了立法的初衷,不得不说是《物权法》的漏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