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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所提供的发展才德、做出贡献、竞争职务和地位以及权力和财富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全社会每个人的人权,应该人人完全平等。反之,家庭、天赋、运气等非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则是幸运者的个人权利.无论如何不平等.他人都无权干涉;但幸运者利用较多机会所创荻的较多权利.却因较多地利用了共同资源“社会合作”而应补偿给机会较少者以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