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各级农业科研部门、教学部门等涉农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通过国家税收和预算拨款来获得科研和活动经费的,这些机构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是为社会公共服务的,其科研成果也属公共产品范畴。而当前多数农业科研部门、教学单位都将研究成果作为自有财产,享有品种权。新品种垄断在少数个人或组织手中,某种程度上会阻碍国家优良品种的推广力度。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社会公共产品服务存在一定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重新思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社会公共产品服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