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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首先对3D打印冲击下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相应的阐述,其次对3D打印冲击下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旨在制定一套与我国相适应的3D打印技术中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关键词]3D打印技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必要性;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0-0155-01
引言
近年来,随着3D打印技术中熔融沉积成型等基础专利到期,3D打印机的制造成本和销售价格大量降低,其核心技术可被大部分公司免费使用,引爆了3D打印技术近几年的迅猛发展。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极有可能带动制造业的变革。如今这一技术发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3D打印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不仅促进生产力的提高,推动生产制造业的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挑战,首当其冲的是3D打印生产模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
1 3D打印冲击下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1.1 3D打印技术带来专利侵权新挑战
相比于传统的专利侵权来说,3D打印生产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但会导致专利侵权成本降低,同时还会增大专利侵权的风险,带来较高的专利间接侵权风险。一方面,3D打印技术使得专利侵权成本大大降低。相较传统的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与流通过程,3D打印技术的发展使得产品的制造与流通成本大为降低,导致专利侵权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3D打印技术使得大规模专利侵权风险大大增加。首先,3D打印技术的发展,使得专利侵权成本的大大减少,传统专利法依赖技术、人力、生产等物理条件限制阻碍专利侵权的保护防线被突破,专利侵权风险大大增加;其次,在互联网的开放环境,CAD数据文档得以迅速传播,3D打印终端用户极易获得CAD数据文档,对专利产品进行打印制造,而互联网的开放式结构特点,导致CAD数据文档的网上传播与共享难以得到有效的防控。
1.2 现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难以有效规范3D打印中专利侵权行为
相比于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虽然德国现行专利法间接侵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应对3D打印的冲击,可以有效规制3D打印过程中各个主体专利侵权行为,同时还可以实现对3D打印设备提供商、CAD数据文档提供者等间接侵权主体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制。但是,由于网络领域专利间接侵权规范的缺失等原因,对于CAD数据文档网络平台提供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难以有效规制,因此,在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方面,我国在应当侧重借鉴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之余,对CAD数据文档网络平台提供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规范方面进行补充规定,以有效应对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冲击。
2 3D打印冲击下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应对措施
2.1 保留“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例外规定
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大量的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私人打印行为将会严重稀释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市场需求,而导致专利权人市场份额大幅减少。但依我国现行专利法,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专利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无法追究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终端用户的专利直接侵权责任,且追究该类主体的侵权责任司法成本过高,不具有现实操作性。针对此问题,不少学者提议,在3D打印专利间接侵权认定中,可以借鉴美国专利法,删去“非生产经营为目的”例外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能解决3D打印中特殊侵权行为问题。具体原因如下:第一,从法理逻辑上来讲,删除“非生产经营目的”例外规定不但会使得专利权权益范围有所扩大,同时对社会公众接触3D打印技术成果也十分不利,进而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第二,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专利权过度保护;最后,从可行性上研究,如删除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例外规定,专利权人追究个人终端打印用户的专利间接侵权维权成本过高,难以实行。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专利法第10条第2款,将“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直接侵权例外规定作为专利间接侵权认定的例外规定,而不是直接删除“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例外规定。
2.2 明确专利间侵权制度构成要件
2.2.1 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对象
在3D打印技术冲击下,对专利间接侵权对象范围进行合理划分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设计的关键。我国可借鉴德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对象相关规定。同时,其范围界定应当以社会公众在专利技术被公开前的利益不受影响为限。为了防止专利间接侵权客体范围过于宽泛而导致专利权人的权利过度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我国就需要对德国专利间侵权对象的相关规定加以借鉴,对专利间接侵权对象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即为未进入一般流通领域的“非常用商品”。只要与发明实质性相关的要素未进入一般流通领域,为而无论该要素以抽象还是具体形态存在,是否有其他用途,都为专利专利间接侵权对象。
2.2.2 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
按照“共同侵权”原理,“间接侵权”的发生应当以“直接”侵权发生为基础,又由于我国非生产经营目的专利实施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专利权人也将因“直接侵权”行为不成立而无法追究第三人的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另外,在网络环境下,CAD数据文档传播具有迅速性的特点,且3D打印终端用户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再加上3D打印终端用户大部分是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体打印者,他们的基数比较大且分散广,这就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大量的市场空间被侵占。因此,在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规定方面,我国单独设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可以参考德国专利间接侵权类型规定,对提供“与专利技术实质性相关的手段”帮助侵权行为作为主要规定,对非“实质性相关的手段”的提供行为作出引诱侵权的补充规定。
2.3 预防网络环境下专利间接侵权的滋生
为了有效的规制网络环境下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很多学者提议引入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以实现对专利权人在互联网领域的专利权益的有效维护。要想确保避风港规则能够适用于我国,相关人员就需要坚持适度原则,避免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不然就会阻断CAD数据文档的最佳传播途径——互联网传播,导致扼杀了3D打印產业的发展活力。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第71条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间接侵权责任,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如果该草案顺利通过,则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详细的专利侵权注意义务准则,为CAD数据文档的网络传播提供有效的法律规制保证,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总的来说,3D打印技术的出现虽然给诸多行业带来了益处,但是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文章展开了对3D打印技术中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肖凤珠.3D打印技术中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刘杨.3D打印技术所涉及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5.2
[关键词]3D打印技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必要性;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0-0155-01
引言
近年来,随着3D打印技术中熔融沉积成型等基础专利到期,3D打印机的制造成本和销售价格大量降低,其核心技术可被大部分公司免费使用,引爆了3D打印技术近几年的迅猛发展。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极有可能带动制造业的变革。如今这一技术发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3D打印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不仅促进生产力的提高,推动生产制造业的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挑战,首当其冲的是3D打印生产模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
1 3D打印冲击下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1.1 3D打印技术带来专利侵权新挑战
相比于传统的专利侵权来说,3D打印生产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但会导致专利侵权成本降低,同时还会增大专利侵权的风险,带来较高的专利间接侵权风险。一方面,3D打印技术使得专利侵权成本大大降低。相较传统的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与流通过程,3D打印技术的发展使得产品的制造与流通成本大为降低,导致专利侵权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3D打印技术使得大规模专利侵权风险大大增加。首先,3D打印技术的发展,使得专利侵权成本的大大减少,传统专利法依赖技术、人力、生产等物理条件限制阻碍专利侵权的保护防线被突破,专利侵权风险大大增加;其次,在互联网的开放环境,CAD数据文档得以迅速传播,3D打印终端用户极易获得CAD数据文档,对专利产品进行打印制造,而互联网的开放式结构特点,导致CAD数据文档的网上传播与共享难以得到有效的防控。
1.2 现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难以有效规范3D打印中专利侵权行为
相比于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虽然德国现行专利法间接侵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应对3D打印的冲击,可以有效规制3D打印过程中各个主体专利侵权行为,同时还可以实现对3D打印设备提供商、CAD数据文档提供者等间接侵权主体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制。但是,由于网络领域专利间接侵权规范的缺失等原因,对于CAD数据文档网络平台提供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难以有效规制,因此,在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方面,我国在应当侧重借鉴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之余,对CAD数据文档网络平台提供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规范方面进行补充规定,以有效应对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冲击。
2 3D打印冲击下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应对措施
2.1 保留“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例外规定
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大量的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私人打印行为将会严重稀释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市场需求,而导致专利权人市场份额大幅减少。但依我国现行专利法,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专利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无法追究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终端用户的专利直接侵权责任,且追究该类主体的侵权责任司法成本过高,不具有现实操作性。针对此问题,不少学者提议,在3D打印专利间接侵权认定中,可以借鉴美国专利法,删去“非生产经营为目的”例外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能解决3D打印中特殊侵权行为问题。具体原因如下:第一,从法理逻辑上来讲,删除“非生产经营目的”例外规定不但会使得专利权权益范围有所扩大,同时对社会公众接触3D打印技术成果也十分不利,进而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第二,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专利权过度保护;最后,从可行性上研究,如删除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例外规定,专利权人追究个人终端打印用户的专利间接侵权维权成本过高,难以实行。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专利法第10条第2款,将“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直接侵权例外规定作为专利间接侵权认定的例外规定,而不是直接删除“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例外规定。
2.2 明确专利间侵权制度构成要件
2.2.1 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对象
在3D打印技术冲击下,对专利间接侵权对象范围进行合理划分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设计的关键。我国可借鉴德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对象相关规定。同时,其范围界定应当以社会公众在专利技术被公开前的利益不受影响为限。为了防止专利间接侵权客体范围过于宽泛而导致专利权人的权利过度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我国就需要对德国专利间侵权对象的相关规定加以借鉴,对专利间接侵权对象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即为未进入一般流通领域的“非常用商品”。只要与发明实质性相关的要素未进入一般流通领域,为而无论该要素以抽象还是具体形态存在,是否有其他用途,都为专利专利间接侵权对象。
2.2.2 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
按照“共同侵权”原理,“间接侵权”的发生应当以“直接”侵权发生为基础,又由于我国非生产经营目的专利实施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专利权人也将因“直接侵权”行为不成立而无法追究第三人的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另外,在网络环境下,CAD数据文档传播具有迅速性的特点,且3D打印终端用户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再加上3D打印终端用户大部分是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体打印者,他们的基数比较大且分散广,这就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大量的市场空间被侵占。因此,在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规定方面,我国单独设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可以参考德国专利间接侵权类型规定,对提供“与专利技术实质性相关的手段”帮助侵权行为作为主要规定,对非“实质性相关的手段”的提供行为作出引诱侵权的补充规定。
2.3 预防网络环境下专利间接侵权的滋生
为了有效的规制网络环境下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很多学者提议引入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以实现对专利权人在互联网领域的专利权益的有效维护。要想确保避风港规则能够适用于我国,相关人员就需要坚持适度原则,避免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不然就会阻断CAD数据文档的最佳传播途径——互联网传播,导致扼杀了3D打印產业的发展活力。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第71条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间接侵权责任,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如果该草案顺利通过,则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详细的专利侵权注意义务准则,为CAD数据文档的网络传播提供有效的法律规制保证,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总的来说,3D打印技术的出现虽然给诸多行业带来了益处,但是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文章展开了对3D打印技术中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肖凤珠.3D打印技术中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刘杨.3D打印技术所涉及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