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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判断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