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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检察机关与侦察机关都承担着追诉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不可能对侦察行为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而且检察机关本身也承担着一部分侦察职能,此时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合为一体,监督可能化为乌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为加强在批捕程序中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应将批捕权授予中立的法院行使。在这一终极改革目标实现之前,可以采取过渡措施弥补现行批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