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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并无规定,但是不代表其在现行立法中没有生成空间。通过对行政机关权限争议的属性、形式、成因、解决方式及缺陷的分析,机关诉讼具有确立的必要性。借助对行政审判独立、诉讼受案范围、跨区域审理、检察法律监督的讨论,机关诉讼具备确立的可行性。尽管不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但是通过在单行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机关诉讼能够实现司法方式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