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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甘肃新闻网日前报道,现已查明:天水替考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山东籍考生替考的严重团伙作弊案件”,共查出舞弊考生31人,违纪违法的31名公务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对于这样一个近乎圆满的结局,不知为什么笔者一点也高兴不起来,一连串的问题把我引入沉思之中。
细心的读者一定会注意到关于天水替考案性质的结论:该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山东籍考生替考的严重团伙作弊案件”。这种对“山东籍高考移民”和“由山东籍考生替考”的双重强调有必要吗,笔者表示怀疑。也许办案者认为这是客观事实,这样强调或许会降低天水方面的责任,或者至少在面子上好看一些。其实,这完全是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这起大规模的替考案发生在天水本身,就决定了其作为“地主”的主要责任。这31名违纪考生的假学籍、假户籍还不是在天水给办的?还不是天水方面发给他们“高考移民”和“高考替考”的通行证?而且,不只是1人、2人,而是31人!不只是一个、两个派出所,而是5个派出所卷入其中!还有两所学校的校长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假如没有这些部门及其人员的徇私枉法,这31名违纪考生怎能顺利过关?只是由于监考老师的认真负责,才抓住了这一作弊团伙的狐狸尾巴。
如果说天水替考案既羞辱了山东方面,又羞辱了天水方面是一个公允的结论,那么人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个水平就未免流于肤浅,天水替考案所真正羞辱的是中国高考制度和当代中国法治!为什么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高考舞弊案连年发生,愈演愈烈?这是个人修养的缺失,还是制度管理的漏洞?虽然两种因素都起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其失在于制而不在于人。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与社会学的“制度大于权力、制度高于个人、制度统帅万物”原理与权力均衡机制是不谋而合的。
但是,中国的高考制度却是如此的软弱,以致几个派出所所长、几个普通中学校长就可以轻易让其出丑;中国的高考制度是如此的低贱,以致不管什么人的仨瓜俩枣就可以让其轻易就犯。在这里,制度大不过权力,制度迈不过金钱,制度硬不过个人。这实属中国高考制度的悲哀,亦是全体国民的悲哀。面对着如此猖獗的高考舞弊案,中国有据以治理的法律吗?法治束手无策,或者成效低微,这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由于不同地区客观存在的高考分数线差和不同录取率,自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分数线高、录取率低的地区的一些应届或多次高考不中的考生纷纷采用转学、迁移户口等方法到分数线低、录取率高的地区应考,这种钻高考体制空子的考生被称作“高考移民”。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高考移民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
高考移民问题不是现在就有的,早在我国宋代,就出现过此类现象,时称科举“冒籍”。据说,在宋真宗时,有一个名叫周总的人,在原籍应试发解未中,由于他认识谯州的长官,因此便在该长官的允许下,他寄应谯州,但受到禁令所限而未能如愿。于是他认该州役人周吉为父,凭借周吉的父祖三代名讳而应试,终于发解登第。像周总这样幸运的冒籍者毕竟不多,他们大都落个被查出法办的命运。例如,明景泰四年顺天乡试,查出乡试中举的尹诚、王谐、陈益、龚汇、王显、李随、李森、钱输等人均为冒籍应考者,代宗下令把他们送往刑部问罪。
既然高考移民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必须用历史性的态度来对待、去解决。所谓历史性的态度,就是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用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找出其解决的有效办法。从表面上看,高考移民产生于不同地区的不同分数线和不同录取率,其挑战的是高考制度的不公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按照上述逻辑,不同地区采用相同的分数线和相同的录取率就不会有高考移民了?笔者可以肯定的回答:非也!这样不仅从制度上剥夺了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学子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且会使高考移民现象发展得更加严重和更加难以治理。■
编辑:卢劲杉
细心的读者一定会注意到关于天水替考案性质的结论:该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山东籍考生替考的严重团伙作弊案件”。这种对“山东籍高考移民”和“由山东籍考生替考”的双重强调有必要吗,笔者表示怀疑。也许办案者认为这是客观事实,这样强调或许会降低天水方面的责任,或者至少在面子上好看一些。其实,这完全是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这起大规模的替考案发生在天水本身,就决定了其作为“地主”的主要责任。这31名违纪考生的假学籍、假户籍还不是在天水给办的?还不是天水方面发给他们“高考移民”和“高考替考”的通行证?而且,不只是1人、2人,而是31人!不只是一个、两个派出所,而是5个派出所卷入其中!还有两所学校的校长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假如没有这些部门及其人员的徇私枉法,这31名违纪考生怎能顺利过关?只是由于监考老师的认真负责,才抓住了这一作弊团伙的狐狸尾巴。
如果说天水替考案既羞辱了山东方面,又羞辱了天水方面是一个公允的结论,那么人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个水平就未免流于肤浅,天水替考案所真正羞辱的是中国高考制度和当代中国法治!为什么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高考舞弊案连年发生,愈演愈烈?这是个人修养的缺失,还是制度管理的漏洞?虽然两种因素都起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其失在于制而不在于人。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与社会学的“制度大于权力、制度高于个人、制度统帅万物”原理与权力均衡机制是不谋而合的。
但是,中国的高考制度却是如此的软弱,以致几个派出所所长、几个普通中学校长就可以轻易让其出丑;中国的高考制度是如此的低贱,以致不管什么人的仨瓜俩枣就可以让其轻易就犯。在这里,制度大不过权力,制度迈不过金钱,制度硬不过个人。这实属中国高考制度的悲哀,亦是全体国民的悲哀。面对着如此猖獗的高考舞弊案,中国有据以治理的法律吗?法治束手无策,或者成效低微,这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由于不同地区客观存在的高考分数线差和不同录取率,自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分数线高、录取率低的地区的一些应届或多次高考不中的考生纷纷采用转学、迁移户口等方法到分数线低、录取率高的地区应考,这种钻高考体制空子的考生被称作“高考移民”。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高考移民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
高考移民问题不是现在就有的,早在我国宋代,就出现过此类现象,时称科举“冒籍”。据说,在宋真宗时,有一个名叫周总的人,在原籍应试发解未中,由于他认识谯州的长官,因此便在该长官的允许下,他寄应谯州,但受到禁令所限而未能如愿。于是他认该州役人周吉为父,凭借周吉的父祖三代名讳而应试,终于发解登第。像周总这样幸运的冒籍者毕竟不多,他们大都落个被查出法办的命运。例如,明景泰四年顺天乡试,查出乡试中举的尹诚、王谐、陈益、龚汇、王显、李随、李森、钱输等人均为冒籍应考者,代宗下令把他们送往刑部问罪。
既然高考移民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必须用历史性的态度来对待、去解决。所谓历史性的态度,就是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用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找出其解决的有效办法。从表面上看,高考移民产生于不同地区的不同分数线和不同录取率,其挑战的是高考制度的不公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按照上述逻辑,不同地区采用相同的分数线和相同的录取率就不会有高考移民了?笔者可以肯定的回答:非也!这样不仅从制度上剥夺了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学子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且会使高考移民现象发展得更加严重和更加难以治理。■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