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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领导干部的问责是党的干部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2003年“非典”以来,我国官员问责力度不断加大。至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官员问责制进入了依法全面推进阶段。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而且对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有重大意义。但是,对于问责制的实践,在得到群众肯定的同时,也屡遭诟病。目前有三大问题亟待重视:
问责要遵守“热炉法则”
遵守“热炉法则”,至少要做到三点:一是热炉谁碰烫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理,既然问责规定出台了就要实施,符合问责情形的一律问责,保持其权威性,不能因干部的职位大小、背景、出身等不同而不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今天碰热炉今天被烫,明天碰明天被烫。要做到前后一贯,有连续性,即问责规定的执行要以一贯之,不能象天上的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也不能时紧时松导致干部产生侥幸心理,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不认真反思自己的问题,一味抱怨运气不好;三是哪儿碰到热炉哪儿被烫。手碰烫手,脚碰烫脚,不能手碰烫脚,更不能烫全身。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错罚一致,领导干部要就其一个具体履职行为负责,权力与责任对称,没有行使权力的事件,无论舆论压力多大,不能问责。另外,领导干部也不能对导致自己履职行为的制度、体制等个人无法控制的因素负责。否则,问责看上去很严厉,实际上很容易被认为是找替罪羊。结果当事人不服、群众不满,更为严重的是,使问责制变成了转移视线,延缓或阻碍制度完善和体制改革进程的手段。
“问责干部”的复出必须师出有名,有法律依据
一是该问责的要依据规定问责。即:问责规定的情形一旦具备就必须问责。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看结果不问理由。否则,就会有人找出许多五花八门甚至千奇百怪的借口出来,就会出现例外,从而损害问责规定的权威性。
二是“问责干部”的复出必须师出有名,有法律依据。不然就会渗入太多的人为因素,破坏问责规定的严肃性。
三是问责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感情用事,不能迁就民意,更不能假借民意。问责对事问人,不是对人问事。民意要尊重,但民意不代表真相,也不一定就代表真理。民意可以在依照程序修改法律过程中起作用,但法律修改出台前,民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些被问责的干部复出,许多时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却挑战了社会道德
问责是就事问人,是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为自己履行公共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除了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道义责任。领导干部个人由于履行公共职责时的行为失范被问责,影响的不仅是领导干部个人的前程甚至政治生涯,更重要的是党委政府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包括经济上的损失和社会认同即执政合法性资源的流失等等。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看上去追究的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责任,但民众会把帐记到党委政府头上。一滴污水能够意想不到地、轻而易举地污染一桶美酒,一个履职行为失范的干部能够让许多群众丧失对党委政府的信任与支持,这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因此,领导干部履职不仅要依法、谨慎,而且要对党委政府有强烈的责任心。
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被问责的干部复出,民众颇有微词。许多时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却挑战了社会道德。由于民众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的期望通常高于对普通民众的道德水准要求,从而使一些合法复出的干部不但得不到民众谅解、认同,还遭到非议甚至攻击。很显然,执政党和政府都不能要求民众降低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的要求,只能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担当道义的意识与能力。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官员也是人,也有犯错的时候。事实上,对于“问责官员”复出,民众并不是反对他们的再次任职,而是反对他们“悄悄地”复出。高调问责之后的低调复出难免让民众觉得仿佛是“雾里看花”,摸不着头脑。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问题。现在需要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通过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复出制度,让民众清楚知道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知道其复出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这样的复出才不会因为民众的关注热议和反对而夭折。与此同时,问责官员自身也要敢于担当行政、法律和道义之责,在公开和透明复出之后,做一个对国家、对政府、对民众负责的公仆。(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领导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兼学术部主任)
问责要遵守“热炉法则”
遵守“热炉法则”,至少要做到三点:一是热炉谁碰烫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理,既然问责规定出台了就要实施,符合问责情形的一律问责,保持其权威性,不能因干部的职位大小、背景、出身等不同而不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今天碰热炉今天被烫,明天碰明天被烫。要做到前后一贯,有连续性,即问责规定的执行要以一贯之,不能象天上的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也不能时紧时松导致干部产生侥幸心理,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不认真反思自己的问题,一味抱怨运气不好;三是哪儿碰到热炉哪儿被烫。手碰烫手,脚碰烫脚,不能手碰烫脚,更不能烫全身。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错罚一致,领导干部要就其一个具体履职行为负责,权力与责任对称,没有行使权力的事件,无论舆论压力多大,不能问责。另外,领导干部也不能对导致自己履职行为的制度、体制等个人无法控制的因素负责。否则,问责看上去很严厉,实际上很容易被认为是找替罪羊。结果当事人不服、群众不满,更为严重的是,使问责制变成了转移视线,延缓或阻碍制度完善和体制改革进程的手段。
“问责干部”的复出必须师出有名,有法律依据
一是该问责的要依据规定问责。即:问责规定的情形一旦具备就必须问责。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看结果不问理由。否则,就会有人找出许多五花八门甚至千奇百怪的借口出来,就会出现例外,从而损害问责规定的权威性。
二是“问责干部”的复出必须师出有名,有法律依据。不然就会渗入太多的人为因素,破坏问责规定的严肃性。
三是问责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感情用事,不能迁就民意,更不能假借民意。问责对事问人,不是对人问事。民意要尊重,但民意不代表真相,也不一定就代表真理。民意可以在依照程序修改法律过程中起作用,但法律修改出台前,民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些被问责的干部复出,许多时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却挑战了社会道德
问责是就事问人,是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为自己履行公共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除了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道义责任。领导干部个人由于履行公共职责时的行为失范被问责,影响的不仅是领导干部个人的前程甚至政治生涯,更重要的是党委政府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包括经济上的损失和社会认同即执政合法性资源的流失等等。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看上去追究的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责任,但民众会把帐记到党委政府头上。一滴污水能够意想不到地、轻而易举地污染一桶美酒,一个履职行为失范的干部能够让许多群众丧失对党委政府的信任与支持,这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因此,领导干部履职不仅要依法、谨慎,而且要对党委政府有强烈的责任心。
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被问责的干部复出,民众颇有微词。许多时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却挑战了社会道德。由于民众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的期望通常高于对普通民众的道德水准要求,从而使一些合法复出的干部不但得不到民众谅解、认同,还遭到非议甚至攻击。很显然,执政党和政府都不能要求民众降低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的要求,只能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担当道义的意识与能力。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官员也是人,也有犯错的时候。事实上,对于“问责官员”复出,民众并不是反对他们的再次任职,而是反对他们“悄悄地”复出。高调问责之后的低调复出难免让民众觉得仿佛是“雾里看花”,摸不着头脑。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问题。现在需要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通过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复出制度,让民众清楚知道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知道其复出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这样的复出才不会因为民众的关注热议和反对而夭折。与此同时,问责官员自身也要敢于担当行政、法律和道义之责,在公开和透明复出之后,做一个对国家、对政府、对民众负责的公仆。(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领导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兼学术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