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责任政府的构建: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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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政治、民主多重转型,社会在价值观念、组织构成和利益格局等方面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以上这些现象的出现对于国家治理带来了挑战,对国家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针对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如何完善政府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权责体系、保障政府责任的有效履行,从而构建责任政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下,思考我国责任政府的构建,重点是明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责任政府之间的逻辑关系”,讨论国家在治理系统目标达成过程中政府责任的内容,以及如何更好履行这些责任,构建责任政府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责任政府;政府责任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关于“治理”
  “治理”并非是个新词,治理行为也是古已有之。经过长时间的考证,“治理”这个词来源于古希腊文与拉丁文,在古希腊文中它的含义是掌舵,拉丁文中它是指引导、操纵。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治理”这个词,作为治理理论进行使用,最早出现在1989年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从此以后,治理这个词语被大规模的运用到了政府管理研究领域,并且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后有了多种不同的定义。
  对于什么是“治理”,虽然中国学者对治理的研究时间并不太长,但是经过广泛的讨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形成了很多相关的定义。然而不论如何,在治理问题上发表过意见的中国学者,大都能够同意:“治理指的是公共权威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这一概念从主体上确定了治理的主要施动者是公共权威,其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整个治理是由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来体现的。
  (二)关于“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单纯的从语义学的角度上来看,“现代化”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既可以表示一个“成为具有现代特点”的发展过程,也可以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最新积极变化”。关于现代化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一样的观点,因此对于现代化的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学者姜洪认为,“现代化从词义上说,就是客体从一个较陈旧的状态转变为现代状态;这里自然包括着时间因素、参照系因素”。而美国学者布莱克给现代化下的定义是,“即在科学和技术革命的影响下,社会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着的变化”。结合以上的观点,我认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现代化,现代化是一个时空上的概念,而且是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它具备过程和价值观念的双重属性,最终指向是“合理化”或者说是一种美好良善的状态。
  一般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可以被概括为,以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新的价值维度,通过优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科学配置和使用公共权力和资源,对国家的各项公共事务实现优质而高效的管理和调控。
  (三)关于“责任与责任政府”
  1.责任的语义阐释
  在中国,古汉语中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基层意思,即负责、责问、责罚、责求、担负等。现代汉语中的责任一词保留了古汉语中的责与任的基本含义。现代社会中,“责任”一词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含义并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责任和各种词汇相结合,如政府责任、责任政府、社会责任、经济责任、制度责任、生态责任等。
  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社会变迁等因素千差万别,“责任”在各种语言中的含义也有一些差异,但也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我们可以把责任定义为:由一个人的资格(作为人的资格或作为角色的资格)和能力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地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的和道德的要求。
  2.责任政府的内涵
  责任政府是一个动态的、交互的、发展的概念。
  责任政府的实质就是在于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对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负责。也就是说,责任政府实质上体现为公共权力所有者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一種问责,通过这种问责来确保公共权力的行使最终指向公共利益目标。由上述含义出发,责任政府是一种充分体现政府责任、对社会生活适度干预的“有限责任政府”。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的地位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政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家治理系统中处于核心位置,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起到总体推动作用。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根据中国的国情和自身的特性,政府在整个治理主体中,凭借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占据着主导性地位。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由我国当前现代化所处的阶段决定的。第二,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第三,政府自身具有特殊性,同时也有着其他主体所不能够匹及的特点与优势。公权力是政府最本质的特征,政府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因此处于特殊地位。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确定标准
  国家治理系统是一个动态运行的系统,它会随着治理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国家治理系统能否朝着现代化的目标迈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这一重要主体对自身责任的履行。
  对于政府责任的合理化确认,有着其衡量标准:第一,维持力标准,也就是能够维持国家治理系统的正常运转;第二,促进力标准,也就是促进国家治理系统朝着现代化目标运转。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来,政府责任的标准是在保证国家治理系统能够维持基本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再根据国家治理系统现代化的目标,进行一定的内容调适,使政府责任的内容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契合,从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与此同时,也要重视维持力标准,只有二者相结合,才能够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履责面临的困境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治理环境的变化,政府面临的压力日渐增多,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行为者之一,政府责任的履行面临着多重挑战。
  1.职能转变滞后对经济系统适应能力的削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职能结构也会随之改变。從计划经济时代到改革开放时期,再到全面发展时期,中国关于政府责任结构的认知一直在不断进行调整。在现实层面,由于收到传统经济发展思维的影响,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社会责任以及环保责任的重视程度依然不够。因此,我国要想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不能再过分强调政府的经济发展责任,应该对政府责任结构进行再平衡,注重服务性的社会责任以及生态保护责任,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2.执行效能乏力对政治系统目标达成的阻碍
  政府责任的实现需要依靠政府的实际行动,但是在政府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这种“为官不为”的现象因为逐渐受到关注,伴随着人们问责意识的加强以及监督机制的完善,这种现象逐渐得到了遏制。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另外一种不作为行径。政府有选择地做一些容易做或者做了容易出彩的事儿,对更加重要、难做或者出力不讨好的事儿拖延不做。这样损害了公民和社会的利益,而且由于这种选择性作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不利于建设廉洁政府,也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阻碍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3.支持系统不良对社会系统整合进程的迟滞
  政府责任的实现程度与社会发育程度也有很大关系。现代以来,社会组织正逐步向原先由政府完全把持的公共领域核心地带渗透,并在政府不能充分接触的领域起到了补充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组织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其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增长动力缺乏,发育水平参差不齐,还没有出现繁荣的局面。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低、独立性不强、专业能力缺乏、公信力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责任实现的优化路径
  (一)经济系统中政府责任实现的优化路径
  1.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是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长期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还不是特别清晰,没有做到以市场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果。基于此,应该调节政府权力配置,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市场经济规范运行;承担起引导和监督责任,在防止政府权力向政府渗透的同时,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2.均衡政府责任目标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我国政府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保护五个方面。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统筹兼顾,将政府责任的目标指向放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来审视。同时,还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目标指向,确保目标指向适应时代要求,不断进行调适,使政府责任结构更加科学化。
  (二)政治系统中政府责任实现的优化途径
  1.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政府履责行为
  目前我国初步实现了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但是我国关于政府责任的法律规定还相当不完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同时也使得政府责任的实现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撑。因此,必须要完善政府责任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政府责任的“规则之制”。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到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树立法治观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其次,坚持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2.完善问责制度,保障政府履责效果
  为了确保权力的规范运用,必须明确与该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当权力主体违背责任要求时就要启动“问责”,进而有效纠正权力不正当的运行。我国的行政责任制度并不成熟也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对政府主体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我国当前的问责制度要进行完善。第一,强化问责意识;第二,拓宽问责范围;第三,健全问责体系;第四,推进信息公开。
  3.完善激励机制,增强政府履责动力
  政府责任的实现除了需要对其进行制约和规制,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履行责任之外,还需要激发政府履责的主动性,提高履职的积极性,因此完善政府履职的激励机制就显得特别重要。首先,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其次,运用科学的激励方法,调动积极性。
  (三)社会系统中政府责任实现的优化路径
  在国家治理系统中,社会系统具有整合功能,能够弥补政府、市场在某些方面的不足。想要充分发挥社会系统的整合功能,政府需要做一下努力:首先,厘清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其次,提升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能力。最后,不断创新政府工作方式方法。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政府必须更新科技手段,提升信息技术能力,只有这样,治理技术的改进才不会亦步亦趋,才能够不断为政府履责提供充分的支撑。
  (四)文化系统中政府责任实现的优化路径
  在国家治理系统中,文化子系统具有模式维持功能,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提高公务人员个体素质。加强责任意识培养,增强政府履行责任的自觉性,推进公务人员道德建设,增强履责过程中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履责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其次,提升政府价值引领能力。政府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体现主流价值观念的文化作品,同时还要限制宣传有害价值观念的文化作品。最后,要增强网络文化的应对力。对于政府而言,要发挥网络文化的优势,规避网络文化的劣势,加强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净化网络环境,填补网络立法的空白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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