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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近年来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法治实践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然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诸多重大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尤其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究竟应当容纳哪些案件、容纳哪些公益范畴,这一问题恰恰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最为实质性的问题,它决定着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社会价值。正因如此,从行政公益诉讼范畴的确定标准、法律形式、类型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十分必要。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环境权益、发展权益诸范畴;这些范畴可通过行政诉讼法列举、公诉机关认定、审判机关判定、共同诉讼诉求、集团诉讼主张等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