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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是价值选择的理性化和制度化安排。司法理性是通过程序参与者之间的理性沟通建立起来的,是法律理性的实现和延伸。司法具有理性建构功能.司法在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过程中阐释和发展公共理性。法官通过审理和裁决机制对社会价值进行界定,阐明宪法和法律的公共价值。赋予公共价值以公共理性的意义。公众对司法活动和结果形成的主流看法也具有公共性,其中内涵了解决利益冲突的社会共识,从而为法官发现和确立公共理性准备了必要的条件。随着协商民主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许多国家司法都将民意纳入公共理性的建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