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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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为法学也叫行为主义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运用行为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具体些说,研究人的法律行为(包括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特别是法官的审判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这种研究,帮助国家当局制定适当的法律对策,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造成一种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理想化的法律秩序,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一新的法学分支,正在引起我国法学界许多同志的关注。联系我国的实际,探讨行为法学在我国的运用,无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赵紫阳同志在十三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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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为法学也叫行为主义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运用行为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具体些说,研究人的法律行为(包括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特别是法官的审判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这种研究,帮助国家当局制定适当的法律对策,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造成一种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理想化的法律秩序,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一新的法学分支,正在引起我国法学界许多同志的关注。联系我国的实际,探讨行为法学在我国的运用,无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赵紫阳同志在十三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目前,我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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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强留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弊端所谓强留制度,是罪犯刑满释放后强制留场(厂)就业制度的简称。强留制度最早提出,是1953年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谈的决定:“对刑期届满的罪犯采取多留少放原则,即对反革命犯、惯盗、惯窃犯要多留;远离原地调往外区的犯人除个别持殊情况者外要全部留下。”此后,1954年和1962年均对此作了强调,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根据罪犯成份的变化和当时阶级斗争形势,提出对刑满释放的人员实行“四留”、“四不留”的原则。“四留”中包括未改造好的,放
<正> 1989年,军事法学的研究继续向前发展。一年来,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军事法学研究的成果比以往质量上有新的提高。从研究内容看,由过去的单一的研究军事刑法为主拓展为军事行政法、军事经济法、军事诉讼法、军事训练法、军事管制法或戒严法
<正> 完善企业兼并机制,须有法律保障。企业兼并机制的运行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把企业兼并纳入法制的轨道。如武汉市人民政府为了使企业兼并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还专门颁发了《推行企业兼并实施产权合理转让的意见》和《武汉
<正> 由刘复之主编,长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已于1991年8月正式发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按照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辑撰写的大型综合性法律辞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的编纂体例新颖独特。它没有完全采用传统辞书模式和其他辞典范例,而是严格按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谋篇布局的。全书分宪法、香港基本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
<正>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重庆市法学会、西南政法学院三家联合主办的全国法学理论讨论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十六日在西南政法学院举行。来自全国三十多个高等政法院系、科研单位的教授、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近百人参加会议,提供论文五十多篇。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到会祝贺,并讲了话。这是我国法理学界在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开展学术自由讨论的一次盛会。与会代表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
<正> 民事自助是指公民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他人人身施以拘束或对其财产进行押收或毁损的行为。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实际生活中与自助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屡有发生,但是,我国民事立法却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为了确保公民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以完善民事权利保护立法,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民事自助制
<正> 法律的源流问题,是一个法律文化问题。一定的法律,从多方面体现着人们改造社会的成就,集中着阶级斗争与生产斗争的经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一部法律史,既是一部阶级斗争史,也是一部积累性的法律文化发展史。正如一定的法律都有一定的历史源流一样,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有自己的历史源流,我认为这就是中华法系、西方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源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正是在中国实际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武器,充分吸收了它们的优秀成果,加以改造、提高和发展才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充分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
<正> 治安与文明从来就是密切相关的。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从物质文明的层次来说,它不仅给社会治安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手段,而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还是搞好社会治安的一个根本条件,所以经济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代是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律师实务王成文国际性仲裁机构中,办案最多的是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冲裁院,每年接办案件约300件。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近年来每年接办200余起仲裁案,也居世界前列。但是在已知的有中方参加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却呈现出一些耐人寻味的...
<正> 一、挪用公款的主客体问题 (一) 关于本罪主体“受委托”的问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关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范围,究竟应当如何确定,目前认识也不统一。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委托,凡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受委托而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就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