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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监督法,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列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代表罢免、审议工作报告、批准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应否作为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备的问题,一直有不同看法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