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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对空白票据、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和发生空白票据善意取得的几种情形进行阐述,然后结合我国票据法立法现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立法建议
一、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概述
(1)空白票据概述。空白票据是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票据具有要式性,其记载事项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市场交易情况的不同,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票据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比如金额、付款日期等,为了交易的便捷和降低交易成本,出票人不得不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开出并交付持票人,留待票人再确定后进行补充。(2)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交易安全,不轻易的否定已经发生的交易效力,维护既已存在的交易关系。理论上来说,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的承认与否目前尚存争议。国内学者针对票据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要件说。该种学说主张票据的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主观要件指持票人主观上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而客观要件则是指持票人获得票据的途径必须是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并且票据背书连续。二是三要件说。包括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处获得票据,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获得票据和持票人受让票据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这三个要件。三是四要件说。该种学说主张票据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持票人受让票据是以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持票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持票人受让票据支付了相当的对价。四是五要件说,该种学说主张票据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五个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持票人是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受让票据,持票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持票人受让票据时支付了相当的对价,该票据有效。相比于四要件说,五要件说要求票据必须有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完整。上述几种学说中,四要件说相对更受国内学者认可。而四要件说对受让票据的记载事项的完整性并无强制性的要求,可见,在国内大多数学者来看,票据的善意取得中的票据应该包括空白票据,即对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持认可的态度。
二、发生空白票据善意取得的几种情形
(1)欠缺票据补充授权。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实践中,出票人在开出空白票据时,会将票据空白栏的补充权授予持票人,由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2)超越票据补充授权。理想的情况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受让人在行使补充权时,在出票人授权的范围内补充票据,行使票据权利。(3)出票人撤回补充权。一般认为,空白票据出票人撤回其补充授权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在空白票据直接授受人即出票人和第一手持票人之间,应该认可空白票据出票人撤回其补充授权。空白票据出票人在交付空白票据前,撤回空白票据授权的,票据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票据交付后,补充权行使前要撤回授权,那么出票人作出撤回授权的意思表示应当与票据的收回同时进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我国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保护的立法建议
综观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只有第八十五条,由该条可见,第一,我国仅承认空白支票一种空白票据,并且空白支票的空白事项只限于票据金额一项;第二,此条是关于空白支票补充权行使前效力的规定,而票据法对于空白票據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涉及,包括补充权正当行使和补充权滥用之后的法律效力;第三,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之后的法律责任的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在对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的效力进行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对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的效力进行规定。其一,在空白票据补充权正当行使以后,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取得和完全票据相同的效力,持票人可依票据法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得依票据法的规定履行票据义务,而不得以票据为空白票据曾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其二,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被滥用的情形,票据法应当对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基本形式进行界定,并且,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在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情况下,出票人与补充权受权人和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之间,出票人应该享有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抗辩权;而对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得以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除此之外,我国票据法还应当明确滥用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责任。在持票人滥用补充权后,出票人可以补充权滥用为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由持票人自担其责;在票据债务人向善意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后,得向滥用补充权人追偿。
参 考 文 献
[1]谢怀拭.《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
[2]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
【关键词】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立法建议
一、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概述
(1)空白票据概述。空白票据是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票据具有要式性,其记载事项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市场交易情况的不同,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票据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比如金额、付款日期等,为了交易的便捷和降低交易成本,出票人不得不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开出并交付持票人,留待票人再确定后进行补充。(2)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交易安全,不轻易的否定已经发生的交易效力,维护既已存在的交易关系。理论上来说,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的承认与否目前尚存争议。国内学者针对票据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要件说。该种学说主张票据的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主观要件指持票人主观上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而客观要件则是指持票人获得票据的途径必须是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并且票据背书连续。二是三要件说。包括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处获得票据,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获得票据和持票人受让票据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这三个要件。三是四要件说。该种学说主张票据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持票人受让票据是以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持票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持票人受让票据支付了相当的对价。四是五要件说,该种学说主张票据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五个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持票人是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受让票据,持票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持票人受让票据时支付了相当的对价,该票据有效。相比于四要件说,五要件说要求票据必须有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完整。上述几种学说中,四要件说相对更受国内学者认可。而四要件说对受让票据的记载事项的完整性并无强制性的要求,可见,在国内大多数学者来看,票据的善意取得中的票据应该包括空白票据,即对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持认可的态度。
二、发生空白票据善意取得的几种情形
(1)欠缺票据补充授权。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实践中,出票人在开出空白票据时,会将票据空白栏的补充权授予持票人,由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2)超越票据补充授权。理想的情况是,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受让人在行使补充权时,在出票人授权的范围内补充票据,行使票据权利。(3)出票人撤回补充权。一般认为,空白票据出票人撤回其补充授权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在空白票据直接授受人即出票人和第一手持票人之间,应该认可空白票据出票人撤回其补充授权。空白票据出票人在交付空白票据前,撤回空白票据授权的,票据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票据交付后,补充权行使前要撤回授权,那么出票人作出撤回授权的意思表示应当与票据的收回同时进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我国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保护的立法建议
综观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只有第八十五条,由该条可见,第一,我国仅承认空白支票一种空白票据,并且空白支票的空白事项只限于票据金额一项;第二,此条是关于空白支票补充权行使前效力的规定,而票据法对于空白票據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涉及,包括补充权正当行使和补充权滥用之后的法律效力;第三,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之后的法律责任的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在对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的效力进行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对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的效力进行规定。其一,在空白票据补充权正当行使以后,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取得和完全票据相同的效力,持票人可依票据法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得依票据法的规定履行票据义务,而不得以票据为空白票据曾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其二,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被滥用的情形,票据法应当对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基本形式进行界定,并且,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在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的情况下,出票人与补充权受权人和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之间,出票人应该享有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抗辩权;而对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得以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除此之外,我国票据法还应当明确滥用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责任。在持票人滥用补充权后,出票人可以补充权滥用为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由持票人自担其责;在票据债务人向善意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后,得向滥用补充权人追偿。
参 考 文 献
[1]谢怀拭.《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
[2]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